耒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耒阳市政府性融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耒政发〔2014〕13号
各投融资平台公司,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耒阳市政府性融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耒阳市政府性融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性融资行为,提高融资效益,控制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项目资金是指各类投融资平台公司的银行贷款、信托资金、债券资金、资产置换收入和其他以政府名义筹集的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成立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履行对政府性融资项目重大决策和资金监管,由市委书记任政委、市长任组长,四大家和开发区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发改、财政、金融办、监察、审计、规划、国土、住建、经信、交通、环保、城管、房产、招商、人民银行、国资、蔡伦竹海建设管理办公室、循环经济产业园、耒水湿地公园、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交通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市城乡建设投融资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各相关投融资公司实行法人管理,作为市政府的投融资主体平台并履行相关投融资职责,其财务开支接受市财政局监管及审计监督。
第五条利用政府归集的资产融资的,在融资前,必须将融资项目的方案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汇报,经市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政府性融资项目资金要按规定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项目建设经费与工作经费分开核算。
第七条政府性融资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经投融资领导小组审核后,实行逐级审批、市长一支笔最终审定制度。各投融资公司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提供项目建设内容、工程预算、施工合同、工程实施进度等相关资料,经各投融资公司内部、市财政局、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后方可使用。按规定提取的项目工作经费由各投融资公司包干使用,按公司内部财务制度审批。
第八条建立政府性融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业主单位每月10日前应向市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市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政府性融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项目竣工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绩效评价报告。纳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向审计部门报送工程竣工决算资料。
第九条使用政府性融资项目资金的工程,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达到招投标限额的必须依法通过招投标确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实行预算评审制度。政府性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省颁发的计价办法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长批准后,作为合理定价或招投标控制价。
第十一条实行决算财政评审及审计制度。通过公开招标组建全市统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名录库,政府性融资建设项目工程决算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初审,初审结果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复核,复核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或决算依据。纳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应当在竣工决算评审后15日内,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部门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办理有关竣工验收手续和财务决算的依据。未进行工程决算评审的项目、工程价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造价的70%。
第三章融资偿债管理
第十二条各投融资公司设立偿债资金专户,该账户归集并用于偿还融资项目资金到期的本息。按照项目实施类型筹集偿债资金:
(一)公益性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有:根据项目投资额及投资回报测算,市政府为各投融资公司匹配的土地资源,该部分土地的开发收益;争取的上级补助资金等。
(二)经营性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有:融资项目的自身收益;争取的上级补助资金;各投融资公司的开发、投资经营收入等。
第四章融资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建立融资激励机制,各投融资公司可从其所融资金(仅限银行贷款)中提出3%--5%作为工作经费使用。具体比例如下:
(一)银行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按3%提取工作经费。
(二)银行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含1亿元),按4%提取工作经费。
(三)银行融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5%提取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制订银行存款奖励政策,根据银行在政府性融资项目的贷款额度,政府相应调整在该银行的财政性资金存款比例。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为加强政府性融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由市财政局向相关投融资公司(项目业主单位)委派财务总监,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帮助公司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政府性融资项目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对经营业务较大的投融资平台公司,由市审计局帮助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财务收支、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性融资项目资金归集使用的监督,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提高政府性融资项目资金使用的效益和透明度。
第十七条对不按规定使用政府性融资项目资金,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两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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