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姓名权不造成财产损失是否需要赔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8:51:22 243 人看过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侵犯姓名权不造成财产损失,但对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第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三,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

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个人利益的,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八条侵权行为给人造成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对侵权人造成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姓名权主要包括三种权利。首先,决定姓名的权利,又称姓名权,即自然人决定使用哪个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姓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照顾者或者邻居行使,但不影响具有姓名能力后变更姓名的权利。二是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变更姓氏、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治安良俗,是允许的,但需要到护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姓名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主动行使:在自己的物品和作品上标明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象征;在特定场合使用自己的姓名,以区别于社会其他成员;被动行使:不署名并在特定行为后拒绝透露其姓名。限制条件是,在一定条件下,自然人不得使用户籍、身份证、护照等非正式名称。

侵犯姓名权主要表现为他人干涉、侵占、伪造。如果发现上述情况,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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