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赔偿程序名词解释
行政赔偿诉讼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生效的行政赔偿案件的法律文件,在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履行的法律活动。
执行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延续,行政赔偿案件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法律文书就成了一纸空文,法律的威严将一扫而光,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实现。因此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件,诉讼当事人均服从和执行,对拒绝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人民法院都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采取强制措施促其履行。
二、行政赔偿包括哪些范围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7、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三、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行政主体。所谓行政主体是指执行行政职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中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如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与地方行政机关(如地方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则既包括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受上述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职务违法。职务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它是行政赔偿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
(三)损害后果。确立行政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因此,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损害仅指物质损害与直接损害,而不含精神损害与间接损害。
(四)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联接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与前提。如果缺少这种因果关系,则行为人就无义务对损害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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