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武江区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4:43:05 344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变更应具备以下条件:1)新的举办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条件,自然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港澳服务提供者独资举办非学历中、高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举办者须是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有关规定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符合《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有关规定的澳门服务提供者。2)变更申请须由举办者提出。3)须进行财产清算。4)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二、办理材料

内容应当包括变更的原因、变更的对象(新举办人),明确相关股份及债权债务的承担等事项,个人举办者盖指模,法人举办者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需携带原件核对。原件核对后退回。需携带原件核对。港澳服务提供者独资举办非学历中、高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须提供香港服务提供者或澳门服务提供者资格证明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须明确相关股份及债权债务的承担等事项。

决议应当明确同意变更举办者的个人情况,原举办者债权债务的承担等,决议由全体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亲笔签名、盖指模。

须提交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预受理后,申请人向韶关市武江区人社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出具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审批。认为符合变更举办者条件的,经领导审批同意变更的,予以核准;经审查不符合变更举办者条件的,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武江区人社局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武江区人社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出具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审批。根据审查意见,认为符合变更举办者条件的,经领导审批同意变更的,予以核准;经审查不符合变更举办者条件的,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武江区人社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韶关市武江区亨泰路18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韶关市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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