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软件录音如何具备证明效力
录音证据除了应当具备合法性从而能够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质证,还应当具备一定的证明效力。证据具有合法性,不代表其具有证明效力。证据的证明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侧重程序上的“正义”,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来实现平衡各诉讼方的利益。客观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能是主观臆测。关联性与待证事实相关,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标准。
在具体实务中,社交软件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善用社交软件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社交软件是依附特定手机终端的软件,其聊天记录非常容易灭失,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语音资料的灭失。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
同时,录音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储存和传送的方便,将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者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删掉,这是非常冒险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如上文提到的案例中,王某以社交软件账号非己所有不予认可,就可以通过查询原始记录来印证。因此,不管是使用何种设备录制的音频资料都应该保存原始载体。
二是社交软件语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如文章开头所提及的借贷案例中,由于录音证据中指向的问题并不清晰,无“借”、“还”等字眼,无疑降低了该份证据的证明能力。另外,由于社交软件账号可以以手机号码、qq号等非实名注册,导致在证据认定过程中难以核实主体身份。
因此,语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社交软件语音中应有所体现。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能谈得上能够通过社交软件语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
三是除录音证据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由于录音证据的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判决的依据不充分。因此,录音证据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其他证据的印证也非常重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三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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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录音录音是否具有证据效力福建在线咨询 2022-04-0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 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除 外。 私自电话录音或者现场录音成为有效证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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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证据具有证明证明的条件陕西在线咨询 2021-08-031、录音录像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录像时双方当事人的谈话没有受到限制,是双方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如果录音录像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则会被排除使用。 2、录音录像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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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录音录像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离婚时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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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能否当做证据呀?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17该条款对视听资料作了明确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那么,在对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偷录是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呢?在司法实践中,这要看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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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证据的效力是怎样的, 电话录音是否可以作为有效证据的方式河北在线咨询 2022-01-21电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属于法定证据,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第五十三条第四款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一条严禁以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