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善商业经营,采取国外的先进营销理念先低价占领国内市场,意图实施价格垄断。正处于“赔本赚吆喝(占领市场过程中)”之际,为竞争对手举报诉至法院,要求刑事追究,所控罪名为合同诈骗罪。
简单地对本案件做一个解剖,存在一个背景和三方的利益冲突:背景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下商业运作营销理念的变迁,现代市场经济营销理念灵活而策略,尤其在定价方式上根据销售阶段、消费者心理,充分考虑销售折扣和地理因素的影响;三方利益冲突是指竞争者、王某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根据国外权威市场营销学教科书的介绍,案中王某采用的是“目标回报定价”,即营销者通过寻求回报比例或特定总回报,由此将目标回报加入产品成本。但是存在的问题是,营销情况不好时可能无法实现盈利,甚至出现亏损。
这种情形应否定罪,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引起一定关注。就本案来说,公诉机关控诉王某合同诈骗罪,是判定王某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为假,骗取他人货款为真。这种刑事推定是否可以立足,值得商榷。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求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说来,行为方式包括:一是以虚假的身份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二是合同虚假担保;三是合同虚假履行(俗称“钓鱼术”);四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五是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由此看来,能够用得上的只有“其他方法”一招。但是这一构成的运用应当受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严格限制。王某仅仅是采取一种先进的国外营销理念和价格策略,由此定罪不符合保障市场经济秩序之立法本意,反有借保障之名行干预之实的嫌疑。在笔者看来,建立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向国外学习先进管理经验,不能秉持传统的思维定势硬往一些罪名上靠。王某的行为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这既是刑事法理论的结论,也是刑事政策的必然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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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私营企业的业主王某这种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12私营企业的业主王某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凡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向指定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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