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委、局、办),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务局,深圳、厦门市港务局,部属各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中明确,交通部是主管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拟定公路、水运交通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为了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我部交通行业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港口建设规划和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港口建设的规划工作。为避免港口盲目和不合理的重复建设,保证港口健康、有序的发展,港口建设应贯彻“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各有关单位必须做好本辖区港口布局规划或港口总体规划。
二、进一步加强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包括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岸线)的统一管理。建港岸线是国家宝贵资源,必须贯彻统筹规划、远近结合、深水深用、合理开发的原则。
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建设港航设施必须办理岸线使用审批,岸线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凡在沿海水域和长江干线南京以下水域建设万吨级以上(包括万吨级和结构按万吨级设计)的各类码头泊位使用岸线必须报我部批准;建设万吨级以下的各类泊位使用岸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或港口)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我部备案。任何单位不得越权审批。
有关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的管理,将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发布实施。
三、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凡建设港口码头,不论资金来源和所属部门,必须按国家基本建设或外商投资项目的报批程序办理,不得化整为零、超越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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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建筑设备维修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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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港口岸线项目建设布局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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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江苏省长江港口建设规划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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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理顺港口管理体制加强口岸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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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对国家批准的新开放口岸港口征收港口建设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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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全省港口岸线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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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的投资主体是“外商”,又称为“外国投资者”,这里强调的是外国国籍,包括在中国境外、依照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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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港口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港口建设费应当专款专用。港口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编制的港口建设费年度使用计划应当符合全省港口建设费年度使用计划。省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建设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可以统筹部分资金用于回淤量大、疏浚任务重的港口航道等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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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归哪个部门管江苏在线咨询 2022-01-30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上负责港口建设管理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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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溪河岸线建设规划天津在线咨询 2022-01-30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流溪河流域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应当划定流溪河岸线控制线,根据有关规定划分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和岸线开发利用区四类岸线功能区,明确各岸线功能区的界线并向社会公布。在岸线保护区内,禁止一切开发利用行为;在岸线保留区内,在规划期内禁止一切开发利用行为;在岸线控制利用区内,可以有控制、有条件地进行取水口、码头、公园、绿地等公益性设施的适度开发建设;在岸线开发利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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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岸线违建处罚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13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二)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的;(三)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没有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