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潮州市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含由私人投资,登记为集体性质的挂靠企业,下同)、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被保险人),男性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均须参加单位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
第三条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下同)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养老保险费分为单位缴费和被保险人缴费两部分,以申报的被保险人月缴费工资为基数,单位缴费按17%的比例计征(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与国有企业相同);被保险人缴费比例1999年7月起为5%,以后每两年调高1%,最终达到8%。
(二)被保险人本人的月缴费工资,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至300%(工商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由60%至300%)的范围内申报,每年5月底前向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申报一次。
(三)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雇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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