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离契约精神的表现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08:45:28 105 人看过

违约行为的特征是:

1、从主体上看,违约行为人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即主体具有特定性;

2、从前提上看,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3、从性质上看,违约行为就是违反了合同义务;

4、从后果上看,违约行为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没有违约行为,也就没有违约责任

承运人的一般违约行为是什么

承运人的一般违约行为,是指承运人对客运合同义务的违反,表现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以及迟延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侵犯的是旅客的合同债权。客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类,虽然对于合同双方的承运人和旅客的违约行为实行对等的严格责任,但对承运人的违约行为适用严格责任,对客运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旅客而言具有显而易见的优点: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并不考虑承运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即过错并非承运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旅客只须证明承运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无须证明承运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承运人亦无须证明自己对于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主观上无过错,只要有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运人免责的可能性仅仅在于证明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因此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旅客诉讼经济。其次,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承运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直接联系,只要有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即有违约责任,两者互为因果关系,这样有利于增加承运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促使承运人认真对待合同义务,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旅客的利益。

严格责任虽不以承运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是一种绝对责任。在严格责任下,并非债务人就其债务不履行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债务人有权依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之抗辩或免责事由。在承运人违约,表现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以及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侵犯了旅客的合同权利时,承运人享有其他合同当事人同样的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旅客的过错等等,由此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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