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怎样的
依据南京市相关法律的规定,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的条件包括具有南京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等。
《南京经济适用房建造标准及细则》
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且至少其中一方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已满2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家庭人均住房的使用面积在当年规定的最低标准面积(含本数)以下。
同一住房多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在两个以上,若一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将超过人均最低标准面积的,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确定一个申购家庭。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含本数)以下,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且本市及拆迁范围外他处无住房的。
(三)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以房屋拆迁补偿款(原房收购款、购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三项之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使用除拆迁补偿款以外资金不得超过10%。
二、南京经济适用房价格
《南京经济适用房建造标准及细则》
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年度指导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根据拆迁土地级别、建设成本和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确定,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由建设单位根据成本核(测)算向市物价局申报,市物价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定销(预)售基准价格。预售价格应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售价,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开发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二)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费用;
(三)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等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四)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五)建设供应管理费按照不超过第一项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2.5%计算;
(六)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有关规定计算。
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利润按照不超过第一项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3%综合计算。
三、经济适用房具体申购程序
(一)申购家庭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持自己身份证、家庭成员户籍证明、现住宅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实际居住证明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审阅部分要求提交的别的证明材料,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区房改办提出审请;
(二)区房改办自受理请求后15日内,对申购家庭的申购条件进行核实,对符合要求申购条件的,区房改办将申购家庭的人员、收入、住宅情况等内容在其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公告15日,公告时期无异议的,区房改办将申购资料报市房改办批阅;
(三)市房改办自区房改办报审之日起的10日内复核,经复核契合申购条件的,市房改办将申购家庭的人员、收入、住宅情况等内容在本市首要报纸分批予以公示,公示时期无异议的,告诉申请人待购经济适用房;
(四)每批次经济适用住宅竣工后,市房改办告诉待购住宅的家庭与售房单位签定购房合同。
经同意购买经济适用住宅的家庭,自获得批准之日起2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开始办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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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30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1513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 4、家庭人均财产认定标准: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户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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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福建在线咨询 2022-11-03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1513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 4、家庭人均财产认定标准: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户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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