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月饼税,只是一种民间说法。从本质上说,它属于个税征收范围中的工薪所得。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照此规定中秋节单位发的月饼属于等实物福利都应计入工资内计征个税。
2009年9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就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通信补贴扣缴个税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各类交通补贴与通信补贴也要收税。意思就是所有收入都要纳税。在《上海青年报》的相关报道中为了形象地说明此事,用中秋节的月饼举例,说是单位发月饼也在缴税的范围当中。
无独有偶,2009年9月16日,江苏南京市地税部门也接到一些市民电话,咨询企业发放月饼及代用券等中秋物品给员工,应该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南京市地税部门相关人士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发放月饼等任何实物均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2011年9月,个税起征点有所调整,但是月饼税依旧不依不饶,再次引发争议。
为了强化税收的宏观调控能力,充裕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结构和资源合理配置,保护我国在国际市场的利益,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国民经济,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综合运用以下原则:
1、充裕财政收入,强化宏观调控能力原则。
2、公平税负,鼓励竞争原则。
3、调节经济,优化经济结构原则。
4、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共同富裕原则。
5、国家集中管理和合理划分原则。
6、规范、效率和简化、便利原则。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单位、企业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根据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应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税局工作人员明确表态,单位发放任何实物均应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1]。
目前(指2009年)有很多企业对现行的政策也不太了解,员工缺乏主动纳税意识,认为发实物是不用扣税的,事实上许多单位、企业在逢年过节中发给员工的实物或其他代用券时并没有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或采取其他违规手段来避税,这已经构成偷逃税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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