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杀引发的死亡抚恤待遇争议
【案情摘要】
申请人谢某的丈夫赖某生前为被申请人的在职员工。2008年12月18日赖某因自缢死亡。申请人认为,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支付申请人丧葬补助费10140元、救济金20280元、抚恤金20280元。
被申请人辩称:自杀行为导致死亡并不属于非因工负伤死亡范畴。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条,参照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缢身亡员工死亡抚恤待遇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8〕2061号)规定,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丧葬补助费10047元、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20094元和一次性抚恤金差额9094元,三项合计39235元。
【本案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自杀身亡的劳动者是否属于非因工负伤死亡范畴,是否适用《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在案件的审理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自杀行为导致死亡并不属于非因工负伤死亡范畴,并不适用《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让被申请人支付抚恤金等费用,违背了法律所倡导的公序良俗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并没有排除自杀死亡情形。那么,职工自缢身亡,企业应当按照粤劳薪〔1997〕115号文规定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
2008年12月29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关于自缢身亡员工死亡抚恤待遇问题的复函》,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死亡,并未排除自杀死亡情形;职工自缢身亡,企业应当按照粤劳薪〔1997〕115号文规定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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