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变更审批,从源头上堵住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漏洞
由于,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合同变更一经批准,就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摆脱合同实施困境,扩大自身利润提供了机会,也为采购人和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和控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因此,加强工程合同变更的审批管理,尤其重要。一是坚持正确的审批原则。应本着控制变更、保证质量、加快进度、提高效益的审批原则来确定工程合同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当上述原则在实施中存在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竭力避免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二是改革现行审批制度。就是取消完全由监理人员审批工程合同变更的制度,实行分类分级审批制度。即:对重大工程合同变更(指涉及工程规模、特性、标准、总体结构、主要设备、已经批准的总工期及阶段性工期等项的实质性改变,或增加工程造价达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变更)的审批,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纪监、建设等部门共同审批,并报上一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继续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对重要工程合同变更(指涉及重要分项工程的设备及2项以上的局部结构的实质性改变,或增加工程造价达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工程合同变更)的审批,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集体会办审批后继续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对一般工程合同变更(指涉及分部分项工程细部结构及局部布置的改变,且不属实质性改变和增加的工程造价金额未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工程合同变更)的审批,由采购人和监理单位共同审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是规范审批。要彻底改变1个人审批,以及由项目部原经办人负责审批的现象,要由不同部门(如工程部、合同管理部、综合部、分管负责人等)人员参加,且至少有3人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四是严格审批手续。不仅每一道程序都应有书面审核手续,都应有相关责任人员的亲笔签名及相关材料,而且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好书面审批档案,以便强化责任追究。
四、加强造价审核,从调价上堵住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漏洞
造价审核是当前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管理中的一大薄弱环节,也是形成管理漏洞的主要方面。在不少人看来,只要把好有没有必要变更的审批环节就够了,至于伴随着合同变更而来的造价调整是不可避免的,不要那么斤斤计较,因而不重视造价审核,以致于被人钻空子,使国家资财进入个人腰包,所以,加强变更后的造价审核很重要。一要规范审核人员。其审核人员必须是取得国家认可资质且有实际工作能力的相应专业人士,如审核因变更而改变的工程量,应由取得建筑工程师资质且从事工程量审核工作经历满三年的工程管理人员或预算管理人员审核。二要规范须审核的资料。至少应审核下列六个方面的书面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规、合理或正确:①申请工程合同变更方的建议书及相关依据;②工程变更设计资料(包括图纸等);③因变更而重新制订的所有工程量清单;④造价变更说明及其计算过程资料(指计算底稿等);⑤工程审价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料;⑥提供上述书面资料方中相关人员的资质证书。三要按正确的评价原则和方法进行审核。正确的评价原则和方法是,当原合同中有相应计价项目标准的,看变更工程定价是否以合同单价为计价依据而逐项定价的;当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较大或工作性质有重大改变使得继续沿用原有合同单价计价会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时,原有的合同单价应进行变更。变更确定的依据是当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的变化超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细目的工程量的25%以及该细目的合同金额超出合同总价的2%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按新的合理单价定价。新的合理单价的确定原则是:原单价偏高,应相应降低,反之,应予以提高。当合同中无相应计价项目的,看变更工程定价是否以计日工为依据定价,或是否以平等协商确定的新单价定价,或是否以概预算确定方法为基础定价,同时还要随机抽取其中30%的子项目,看其定价是否正确,只有这样,不断加强造价审核,才能及时堵住调整造价上形成的漏洞。
五、加强监督检查,从管理上堵住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漏洞
一是加强对工程合同变更事项的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这是当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的一大薄弱环节、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将政府采购工程合同变更事项纳入自身的监督检查范围,定期或不定期的对重大、重要的工程合同变更事项实施监督检查,这样,才能及时发现和查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等部门中在工程合同变更上有贪赃枉法、循么舞弊等行为的人,从而,促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等加强对工程合同变更事项的管理。二是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无论是在采购人(建设方)内部,还是在中标方(建筑施工方)内部,还是在采购代理机构内部,凡涉及工程合同变更事项时,都要实施相互制约程序,就是不能让一人从头至尾包揽,使每一个环节都有人控制,上一个环节不规范,下一个环节的人有权要求更正,以保证每一个环节都不发生差错和管理空隙;同时,还要健全内部监督机构,对工程合同变更事项,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三是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只要发生工程合同变更,就要按照分类分级审批的各自职责要求,对其实施全过程的现场监管。事前,深入施工现场,看申请工程变更方建议书上所述的事实与现场是否一致;事中,深入施工现场,看建筑方是否严格按变更合同施工;事后,深入施工现场,看建筑方履行变更合同是否真正到位,有无偷工减料、多报虚报造价等问题。四是加强社会监督。不仅受理工程合同变更审批事项时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并且其审批结果也要及时向社会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五是加强联合监督检查,也就是对重大、重要的工程合同变更,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要联合本地区纪监、建设等行政监督部门一起齐抓共管,对政府采购工程当事人实施工程合同变更的活动,实现全方位的跟踪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要将处理人与处理事有机结合,将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有机结合,该对责任人处分的要坚决处分,该法办的要坚决法办,决不手软,只有这样,才能从管理上堵住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漏洞。(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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