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约期满后,装修工程能否继续进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9 06:20:09 81 人看过

这段内容主要讲述的是在承租人装修房屋时,对于房屋内与租赁合同无关的物品,可以被承租人带走。但是如果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需要拆除这些物品,并且需要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则可以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则由双方各自承担现值损失。

依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房租到期后装修好的东西能否拿走。通常情况下,与房屋没有必然联系的物品可以被带走。如果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出租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以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则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房 屋 装 修 物 的 处 理 原 则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屋装修物在交付使用后,属于业主所有。然而,在房屋装修过程中,业主应当遵循一定的处理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房屋装修物属于业主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房屋装修过程中,业主应当尽量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不应浪费房屋装修物。同时,业主也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另外,《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业主在房屋装修物自交付使用起满两年后,就视为房屋装修物归业主所有。因此,业主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应当及时处理装修物,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综上所述,房屋装修物的处理原则应当遵循合理、节约、不损害他人权益的原则。业主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应当尽量遵循这些原则,确保房屋装修物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在房屋装修过程中,业主应当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不应浪费房屋装修物。同时,业主也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屋装修物在交付使用后,属于业主所有。然而,在房屋装修过程中,业主应当尽量遵循一定的处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八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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