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市辖各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0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20元;县级市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5元;平山、灵寿、行唐、赞皇、元氏、井陉6个山区县由每人每月125元提高到140元;其他县由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5元。
二、要按照新的保障标准,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和确定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居民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
三、要按照新的保障标准,认真做好摸底测算和补发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增加本级财政保障资金预算,确保保障金及时划拨、足额到位。同时,要加强低保机构建设,解决好有关人员和经费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五年二月七日
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为了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是我国经济条件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是围绕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保障工作...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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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人员在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0答:《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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