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各地在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要求自治区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根据《实施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顺延缴费至满15年,顺延时间不受年龄的限制。但对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前参保、顺延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区的,可在顺延5年后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一次性缴费基数按当年核定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费率为28%(灵活就业人员为20%),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予以认可,并参与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二、关于养老保险待遇衔接问题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本人不愿顺延缴费的,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既不愿顺延缴费,也不愿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关于丧葬抚恤待遇问题
在国家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6年10月1日之前发生工伤,现仍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领取养老金的1—4级工伤职工死亡,其丧葬抚恤待遇既可按工伤保险办法领取,即丧葬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领取;也可按照《关于调整我区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新人发〔2004〕3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69号)规定领取,即丧葬费按照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支付,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时本人月养老金20个月支付。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以上两种丧葬抚恤政策不能同时享受。以往作出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已参保的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按其死亡时本人的月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对月养老金标准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可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对新政办发〔2010〕169号文件下发后死亡的,按其本人月养老金标准发给的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低于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四、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
按照《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2003〕41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原为国有企业职工,且在新劳社字〔2003〕41号文件下发之前(2003年6月3日前),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5年以上(不含补缴费用年限),解除劳动关系后,又从事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的,仍可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年龄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即:原为国有企业女工人的,仍可按50周岁办理退休;原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达到特殊工种规定年限,仍可按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原为国有企业女职工,从事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后再次进入企业就业的(含私营企业),凡在就业岗位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应按就业岗位规定的年龄办理退休,即生产、操作岗位工作的可按照50周岁办理退休。但对已超过50周岁的原国有企业职工,其在新企业就业岗位的工作时间可放宽到3年。
五、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办理退休问题
为认真落实社会保险法,规范自治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提前退休工作,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权益,确保基金安全,各地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提前退休政策,不得擅自出台相关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要严格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凡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提前退休的,应由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委托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要严格控制退休人数,各地、各行业年病退人数一般应控制在参保人员总数的5‰以内;要切实落实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办理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前应当委托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天。对经公示确无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
422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
424人看过
-
新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上调
223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
52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保计息标准的通知
147人看过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编号办法的通知
480人看过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政府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更多>
-
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障关系河北在线咨询 2022-05-09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目前法律规定,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可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从实际登记参保之日起
-
关于养老保险是否属于社会保障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13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目前法律规定,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可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从实际登记参保之日起
-
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障关系吗辽宁在线咨询 2022-05-07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目前法律规定,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可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从实际登记参保之日起
-
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障?江西在线咨询 2022-04-18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目前法律规定,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可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从实际登记参保之日起
-
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障河北在线咨询 2022-04-12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目前法律规定,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可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从实际登记参保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