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中止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0:11:07 370 人看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中止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粤高法发(2002)3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止执行案件,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中止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的情况,及时报告省法院。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对适用中止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止执行案件,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中止执行,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决定,也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既可对生效法律文书整体裁定中止执行,也可对其中某项内容裁定中止执行。

第四条中止执行的案件实行合议原则。

第五条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七)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八)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九)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十)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第六条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有财产,但其财产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又不愿以物抵债的;

(二)被执行人为境外法人或个人,经查在境内无可供执行财产的;

(三)被执行的公民除生活必需的财产外,无其他财产或收入可供执行的;

(四)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七条依本规定第五条第(六)项和第六条第(二)、(三)项之规定中止执行的案件,应当穷尽以下执行措施,并有相关调查材料附卷:

(一)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不具备审计条件和不预交审计费的除外);

(二)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含自然人住所和法人住所及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三)到有关财产登记部门和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四)根据执行线索对被执行人的投资权益、债权、共有财产、劳动收益、待继承财产等进行调查;

(五)召开听证会或告知申请人有关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第八条需要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后,层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九条中止执行裁定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状况;

(二)执行法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三)中止执行的内容;

(四)中止执行的法律依据。

中止执行裁定应当告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第十条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而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以及达成和解协议而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作结案统计。

第十一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

第十二条作结案统计的中止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立案手续由执行局办理,由承办人在三天内写出审查意见层报主管院长审批。执行局作出的恢复执行或不予恢复执行决定,应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作新案统计,但应计算工作量。每恢复执行一次,在原案号之后按恢复次数依次编为执恢字第×号(如粤高法执字第2号案中止执行后,申请人于2001年恢复执行,则编(2000)粤高法执字第2号恢字1号;申请人又于2002年申请恢复执行,编(2000)粤高法执字第2号恢字2号;)恢复执行的案卷设子卷,归入原执行案卷的母卷中。

第十三条恢复执行的案件,一般由原执行人员负责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恢复执行的案件,如果情况紧急,执行法院可以在恢复执行前先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申请执行人对不予恢复执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复议理由成立的,执行法院应恢复执行;复议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

第十七条对滥用中止执行措施和应当恢复执行而不予恢复执行的执行人员,应当依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04: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中止执行相关文章
  • 广东高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上)
    问题一、执行异议审查期间请求暂缓处分,是否应当提供等额财产担保?处理意见:执行法院可以结合案件有关情形,酌情判定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的担保是否足以赔偿因暂停执行处分措施而可能发生的损失,并非要求担保人必须提供与执行标的额相等数额的担保。主要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按照此规定,执行异议审查期间请求暂缓处分而提供担保的主要目的是为暂停执行处分措施而产生的损失提供担保。执行法院审查适用法律时应区别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申请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的规定。问题二、首封法院与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存在争议,如何处理?处理意见:据我们了解,最高法院对这个问题在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省法
    2023-06-06
    157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几个涉及房屋典当问题的函》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4年12月15日(84)豫法民字第3号关于在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遇到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分别答复如下:一、关于处理房屋典当回赎计算期限是否扣除私改时间问题。我们认为:在落实私房改造政策中,如果确属不应改造的出典房屋,当时不能按契约规定期限回赎,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出典人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现在产权已经退还,原房主(即出典人)要求回赎的,同意你院意见,被改造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间。二、关于你省(81)80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与我院《意见》第58条是否矛盾问题。处理典当纠纷,主要是根据典当契约的规定办理,只有契约上有典期未注明绝卖已逾期10年或未定典期30年的,才适用《意见》第58条。而你省(81)80号文件第四条明确规定是指典当契约有典期并载明过期不赎作为绝卖的,按契约规定执行。故二者并不予盾,同意你院对两个文件的分析意见。三、关于“文革”
    2023-06-05
    7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四)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二)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第五条再审
    2023-06-01
    32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四)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二)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第五条再审
    2023-06-01
    293人看过
  •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7鲁高法发[2007]39号(已经2007年9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6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及时地审理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和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现就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通知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通知之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未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下列事项的争议,不属
    2023-06-05
    268人看过
  •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9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二○○○○八年十一月三日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
    2023-06-06
    457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中止执行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若干意见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我注明:住所地是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现居住地。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个问题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0.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一、二、三,你问的是哪一部的第12条
    • 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5-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6.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 47.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48.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是怎样的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06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0.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债务人变更或者追加的范围)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