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动属于劳务派遣吗
劳务派遣这份菲薄关系自然可以算作是一份正式的劳动关系。这就意味着,派遣公司在严谨法律规定下同被派遣的劳动者签署了劳动合同,所以在这样的特殊环境之下,他们之间确实存在一种坚实的劳动关系。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至此为止,劳动合同雇佣是我们国家企业基本的用工方式,而劳务派遣雇佣则是一种补充型的用工方式。而且这类雇佣仅限于临时性、替代性或辅助性的工作岗位进行实行派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二、劳动合同38条的内容有哪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条款,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单方决定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供完备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其次,当用人单位的实际行为严重侵犯到劳工的合法权益时,劳工人人即可对劳动合同行使单方解除权。在此类特殊情况下,劳动者无须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通知,即可自主决定终止与企业的劳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关系同样应被视为正式的劳动关系范畴之内,在这种关系中,作为派遣方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作为受派员工的劳动力之间所签署的劳动合同,进一步建立了两者之间稳固且明确的聘用绑定。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制度下,订立劳动合同已经成为各类企业运用最为广泛的基本用工方式,而劳务派遣则是作为一种补充性的用工模式存在,主要面向于那些具有临时性质、更换频繁或者需要协助的岗位。因此,尽管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联性,但它们各自实际上都分别适用于特定的情境环境以及相应的法规规定,共同构筑起我国现阶段多元化的用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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