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怎样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支持对象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明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需要具备的条件:一是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同时,要求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为了切实减轻相关供应商重复提交证明材料的负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即可,无须出具证明声明函内容的其他材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和认定。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政府采购方式是什么
1、概述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2、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3、邀请招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4、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5、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6.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三、政府采购方式有什么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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