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管理50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0-31 05:17:13 430 人看过

1、问:用人单位订立哪些规章制度必须要与职工协商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2、问:劳动者到新单位后,什么时候开始签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问: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才有效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凡是没有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就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

4、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针对不少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在此前的11个月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5、问:用人单位能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吗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如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此外,单位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问:大学应届毕业生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在现实生活中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比如,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提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也只能从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

7、问:三方就业协议的订立是否意味着劳动关系建立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入职报到通常被认为是开始提供劳动的起点,也因而被认为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即用工之日。由于三方协议签订的时候一般是尚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在校大学生并不是具备劳动法上主体资格,所以三方协议签订并不意味着用工开始。

8、问: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可签无固定期合同吗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这个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第三次就可签无固定期合同吗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列情形发生,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问: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具备哪些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

答:《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1、问:单位只签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可以吗?

答:这是不对的,如果单位只签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二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的长短也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2、问: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对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经常会等到劳动者“转正”以后,再签订劳动合同。首先,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其次,即使在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13、问: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有最低标准吗

答:《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工资进行了规范: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4、问: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在试用期中,除非劳动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此外,即使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单位需要在试用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5、问:试用期期间单位应该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答: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如果单位没有在职工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为职工补缴。

16、问:单位提供什么样的培训才能与职工签订服务期条款

答: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

(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这个数额到底多高,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将来可由各地方予以细化。

(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

(3)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不管是否脱产,只要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钱送劳动者去进行定向专业培训的,就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17、问:单位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吗

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法律之所以规定服务期,是因为用人单位使劳动者接受培训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回来后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离职,使用人单位期待落空。通过约定服务期,可以平衡双方利益。

18、问: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主要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体现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约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体现了该法对劳动者的保护。

19、问:什么是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吗

答: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我国,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一款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保密约定,既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一份保密协议。两种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

20、问:保密协议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

答:保密协议不能约定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只有在竞业限制与培训服务期这两种情形下可以约定违约金。因此员工违反保密协议时,用人单位只能主张损害赔偿,举证难度较大,不易于操作。对此有两种应对措施:其一,明确约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方式,如引发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调查费用、公正费用等都包括在损失之内;其二,同时订立竞业限制协议,这样可以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违约金。

21、问:保密义务是员工的法定义务吗?用人单位是否必须向义务员工支付保密费

答: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是必须支付保密费。保密义务是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后,员工的义务之中就包括了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守义务。用人单位即使没有向员工支付保密费,甚至即使没有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员工也有保密的法定义务。或者可以这么认为,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正常工资里面就包含了保密义务的对价。

22、保密费是否是工资?

答:答案是肯定的。工资包括津贴、补贴,保密费相当于一项员工的特殊津贴或岗位津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属于工资的范围。

23、保密费能否代替竞业限制补偿金

答:不能。保密费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含义、性质及发放时机都是不同。按《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竞业限制必须由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且该补偿金必须在离职后按月发放。而保密费一般是在职期间发放。

24、是否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时保密费退回

答:不能。理由是这种约定实质上是一种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除了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况外,约定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

25、问: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的相关协议,必须给予补偿吗?答: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后,赋予了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方面的义务,因此,单位应对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

26、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答:劳动者一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同时,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7、问:什么人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与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否则该约定就是无效的。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8、问:“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几年?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签订竞业限制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而且该期限应是连续计算的。

29、问: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答: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一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紧箍咒”。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中,严格限定了违约金的约定条件,规定单位只有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下,才能设定违约金。也就是说,除非劳动者在约定的培训服务期满前离职,或违反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的约定,否则劳动者无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因此,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如果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承担违约责任的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辞职,是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想炒老板鱿鱼的劳动者尽可以“挥一挥衣袖不留下一分血汗钱了”。

30、问:企业在试用期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法律要件

答:企业在试用期内合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以下四个法律要件:一是企业存在录用条件;二是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三是企业解除通知书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四是解除通知书要说明理由并在试用期内交由员工签收。

31、问:公司是否有权辞退依凭虚假材料入职的员工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39条规定,存在第26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企业要求劳动者提供年龄、学历、外语水平、工作经历等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应聘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而导致企业违背真实意思而招用其入职,此种劳动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公司有权辞退依凭虚假材料入职的员工。

32、劳动合同无效后,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吗

答:《劳动合同法》则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3、问:单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34、问:加班费怎么计算

答:《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35、问: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答: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安排倒休,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36、问:加班费应以什么为基数计算

答:根据规定,加班费应以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有些单位仅以职工基本工资来计算加班费是不正确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劳动者的收入。

37、问: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答: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38、加班工资年底扎堆结算行吗

答:加班工资年底结算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所以,加班工资应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39、问: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答: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40、问:用人单位有强迫劳动等行为要承担什么后果

答:用人单位有强迫劳动和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行为,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1、问:被强迫劳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一条不仅肯定了劳动者有拒绝强迫劳动的权利,而且明确了劳动者在遇到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情况并危及自身人身安全时,可以行使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权

42、问:单位名称变更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吗

答:劳动合同的变更实际上就是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由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内容发生了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即使没有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也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效力。关于这一点,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43、问: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劳动合同能继续履行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有可能发生变化,比如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发生变化或者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这些变化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为用人单位的这些情况发生变化后,能够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实体仍然存在,因此,变更后的用工单位仍应继续与劳动者履行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

44、问: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一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形式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为双方协商一致,即劳动合同变更应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与签订劳动合同一样,都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将变更后的内容固定下来,且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45、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谁先提出

答:《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样,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请求后果完全两样,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请求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46、问:劳动者有辞职自主权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劳动者是否需要合适的理由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该条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劳动者合法的自主辞职权。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构成违约,则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关于服务期的约定)。

47、问: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走人”吗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劳动者是否需要合适的理由、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48、强行给员工“放假”不发工资,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环境和工作条件恶劣,存在安全隐患或漏洞,有可能给劳动者的安全带来威胁;或者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劳动者都可以以此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随意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无疑剥夺了劳动者的工作权利,让劳动者失去赖以工作的基本条件,因此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

49、问: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两种表现形式:

(1)未及时发放工资。所谓“及时”,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2)未足额发放工资。所谓“足额”,是指严格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总额发放。

50、问:单位不缴社保,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如果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应有的社会保险,即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而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劳动者是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此外,《劳动合同法》还将社会保险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n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n(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n(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n(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n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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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2日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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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事项二、哪个部门可以进行劳动关系确认以及法律依据(1)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进行劳动关系确认(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争议解决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3)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三、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
    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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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殊劳动关系处理政策问答
    答:目前,根据不同的从业形态可以分为:1.按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2.按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3.不能按上述二种法律进行调整的其他用工关系,其中国家公务人员、现役军人等可以由其他专项法律调整,我们将其中一部分目前尚无相应法律调整的,称作特殊劳动关系。问:什么是“标准劳动关系”?答:标准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为用工主体双方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劳动者劳动过程具有完整的被管理支配的从属性,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调整完整适用劳动法律规范,也可称为劳动法律关系。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范下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属此类。问:什么是“民事劳务关系”?答:民事劳务关系的主要特征为主体双方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平等主体构成条件,以最终劳动成果为协议标的,劳动者劳动过程不具有被管理支配的从属性,劳动报酬体现为购买给付。从事居间、行纪、承揽加工等情况属此类。问:什么是“特殊劳动关系”?答:
    202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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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关系管理师在哪儿报名
    一、劳动关系管理师在哪儿报名劳动关系协调员考试一般都在每年的5月和11月的第三周或者第四周周末,每年考试两个月前省会发布统一鉴定通知,或者在每年三月初发布该年统一鉴定通知,考生也可以咨询当地的培训机构,进行预报名。劳动关系协调员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二、劳动关系管理师报名条件是什么?劳动关系管理师分初级、中级、高级,基本没什么限制。初级——普通岗位工作人员、相关专业在校学生或应届毕业生,参加相关课程(初级)培训达到规定课时数,经考核合格的,可获得战略型人才入库证明《劳动关系管理师(初级)》。中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参加相关课程(中级)培训达到规定课时数,经考核合格的,可获得战略型人才入库证明《劳动关系管理师(中级)》:1、普通岗位工作人员,有3年以上相关岗位工作经验者;2、已获得相关专业初级入库证书,且有1年以上相关岗位工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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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派高管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我国有关法律没有就委派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作出具体规定.根据目前的劳动关系管理实践,委派人员劳动关系存在几种模式:受委派人员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受委派人员与委派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委派人员与原单位和委派单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不论是什么模式,受委派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的承担方由三者进行协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根据法律规定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所规定的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
    2023-03-15
    224人看过
  • 探究劳动关系的问题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2、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劳动关系中的培训服务期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
    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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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性劳动者过50岁是否能形成劳动关系
    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其雇用行为或劳动行为才受法律保护,未来劳动关系的变更或解除才能有据可凭。劳动合同的终止也就意味着劳动关系的解除,而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一项就是年龄。《劳动法》规定女性在50周岁时可以退休,也就是说,和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到50周岁满以后,就不能继续保持,单位以这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
    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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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工人50岁可否终止劳动关系?
    女性年满50岁,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一)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超50岁的女职工如果属于工人性质,劳动者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超50岁的女职工如果属于干部性质,劳动者不超过55周岁的可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超过55周岁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要求,不能签订劳动合同。1、机关干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2、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2.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2.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
    2023-06-20
    244人看过
  • 劳动合同管理对劳动关系起到哪些作用
    一是劳动者要想实现劳动权,就需要劳动合同来保证:企业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进行签订之后,就表明已经确立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且是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通过本合同的签订,可以促使劳动者的工作得到稳定,另外,对于各项劳动权利的实现,劳动者也可以与企业协商解决。二是企业劳动管理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来进行管理: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对企业利用劳动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并且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涉及到的各个方面都被涵盖于劳动合同中,如荣誉、劳动成果、信誉报酬等等。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可以对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保障劳动者的政治地位。通过劳动合同,企业也可以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给充分激发出来,促使其责任感得到增强,实现企业更好更快发展的目的。三是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实现,也可以由劳动合同来完成: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深入改革了相关体制,企业在对劳动者进行利用的过程中,除了要保证稳定之外,合理的流动也是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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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关系仲裁法主要管理什么?
    关于劳动关系争议的仲裁管辖规定:一般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同时向两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劳动争议纠纷要到用工当地处理吗劳动争议纠纷不一定要到用工当地处理。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劳动争议双方约定管辖有效吗?劳动争议约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有效的。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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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关系管理内容具体是怎样
    一、劳动关系管理内容具体是怎样劳动关系管理内容包括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义务等。其中主体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而客体包括主体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内容包括劳动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劳动者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职业选择权、取得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等。《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二、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如何界定1、用工主体。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统称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
    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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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高管劳动关系的解除处理
    1公司与高管关系的双重法律规制《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除此以外,《公司法》第六章也详细规定了公司高管的资格、义务,以及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高管受公司聘任,为公司提供劳务,接受公司的管理,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制。2高管劳动关系的解除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解聘公司经理,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前述董事会依职权解聘高管,《公司法》并未规定法定或是正当的解聘理由。那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解聘高管的免职决议,是否能产生公司与高管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我们认为,董事会的免职
    2023-06-10
    177人看过
  • 企业管理中的劳动关系是什么
    企业劳动关系是指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一、大学毕业找工作需要签合同吗大学毕业找到工作之后应该签署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二、劳动合同什么时候可以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故意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三、私营企业需要
    2023-06-23
    340人看过
  • 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政策问答
    1、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2、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3、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法定内容和约定内容。法定内容包括:①劳动合同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④劳动纪律;⑤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上述法定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约定下列内容:①试用期;②津贴、补贴、福利待遇;③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④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4、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应具备什么条件?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用人单位则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体经济组织。5、如何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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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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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咨询
    • 企业法律顾问企业管理知识之劳动关系管理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9
      劳动关系管理的概念:改善劳动关系的意义:是深化企业改革和调整经济结构的客观要求;是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秩序,建立健全市场就业机制的客观需求;是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安排劳动者延
    • 劳动关系中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6-12
      第一节职工招用 第1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2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第3条公司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4条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5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
    • 劳动纠纷中如何处理劳动关系问题?
      湖南在线咨询 2023-10-30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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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04
      劳动关系管理的作用: 1.兼顾各方利益; 2.以法律为准绳,协商解决争议; 3.预防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管理”就是指传统的签合同、解决劳动纠纷等内容。劳动关系管理是对人的管理,对人的管理是一个思想交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的基础环节是信息传递与交流。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使劳动关系双方(企业与员工)的行为得到规范,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使企业经营稳定运行。企业劳动关系主要指企业
    • 关于劳动合同问题解除劳动关系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8-30
      1、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2、劳动者单方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