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其他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征收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规定。相关知识:征地拆迁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1)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因建设项目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前提是批准征用土地。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征收。如果集体土地不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实施房屋拆迁从根本上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基本规定。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法律禁止拆迁后在集体土地上征用房屋,没有法律依据。
(2)征地管理部门实施征地审批方案,发布拆迁通知单。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地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目的、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办法和征地补偿期限,特别是集体土地征用中被拆迁的房屋,应当在公告中明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同时,可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拆迁用地范围内的户籍登记,如入住、分户;房屋买卖、交换、装修、租赁、抵押;发放营业执照等。(3)拆迁主体应当具备法定资格,并按照程序进行拆迁。
在集体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过程中,有的拆迁主体是县、区政府,有的是乡镇政府,有的是没有拆迁资质的相关部门。拆迁主体混乱,实际操作不规范。目前,虽然我国对集体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尚无可操作的法律法规,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拆迁或者委托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拆迁是适当的。房屋拆迁的具体程序可以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4)拆迁与房屋市场评估,拆迁补偿标准应统一。
由于集体土地征用中缺乏完善的房屋拆迁法律法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统一。一些农民限期搬迁,得到的补偿比后来搬迁的少,这就加大了拆迁工作的难度。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容易产生矛盾。因此,农民上访,到处喧哗,导致社会不稳定。为此,按照“一对一”、不低于原水平的原则,可以根据原建筑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给予合理补偿,也可以由政府建设安置房或农民公寓,就近安排宅基地。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评估时,应当征求农民的意见,并提供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被拆迁人应当优先向评估机构评估被拆迁房屋在征地中的市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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