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期间能否不交罚款
在作出具体行政处罚时,应根据实际案情进行详细剖析与权衡。在处罚措施包括行政拘留或罚款的情况下,被处罚方有权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方式,申请暂缓执行惩罚或分批支付罚款。例如,若被处罚者对行政拘留决定持有异议并欲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可向公安机关提交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二、行政诉讼法的溯及力是什么
溯及力,亦称为"法律穿透既往之效力",意指在新的法规贯彻执行之后,对于在其生效之前尚未被提起诉讼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违法行为是否应当依据新法规加以衡量和裁决。若新法规对此类行为给予了法律上的认可,则该法规即具备追溯性,反之则无追溯性。众所周知,"法不溯及既往"乃是法治社会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刑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细致入微地研究和分析案情内容,并且尽可能全面综合多种影响因素进行权衡当行政处罚涉及到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时候,被处罚方可以行使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请求,同时也有权要求暂停执行处罚决定,或者将罚款分阶段逐步交纳举个例子来说,如果被处罚人对于行政拘留的决定存在疑义,想要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那么他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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