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这种情形是职工依法履行职务职责时遭受对方暴力报复造成的伤害。履行职务职责受到伤害的是工伤,施行暴力伤害他人的则是违法犯罪行为。认定要点是:(1)真正是履行职务职责并使用合法手段;(2)发生在工作场所;(3)排除私怨私仇;(4)是公安或司法机关的调查结论。
⑥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这种情形是职工履行社会义务发生的人身伤害。认定要点是:(1)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明材料;(2)有关主管机关确认为“见义勇为”的;(3)当地政府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4)抢险救灾中失踪后经正式宣告死亡的定为因工死亡。
⑦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这种情形不是用人单位发生的工伤,而是用人单位对因公、因战致残的复转军人旧伤复发时承担的社会保险义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伤残军人的伤残保险金由民政部门发给,安置到企业工作旧伤复发的按工伤处理,由用人单位负责。认定要点是:(1)复转军人持有因公、因战(含职业病)的评残等级证明书;(2)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证明并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
⑧因公外出期问,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这种情形是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和突发疾病死亡或全残。认定要点是:(1)发生在因公外出期间,即公派出差期间;(2)发生交通事故、意外事故伤害和失踪的,是由于工作原因,并非个人行为,如旅游娱乐、会亲访友、逛街购物等;(3)由于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或使原有病情加重并导致死亡和全残的;(4)失踪被认定因工死亡应经人民法院正式宣告。
⑨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这种情形是职工上下班通勤事故。认定要点是:(1)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即从住所到工作单位的路途中,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如果必经路线交通拥堵,应允许绕道。要排除顺道访友、购物、娱乐等与上下班无关的行为。(2)目前只限于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事故,包括乘坐单位交通车、城市公交车发生的事故和过马路时机动车肇事事故,不包括自行车、人力车等伤害事故。因为前者是个人不可抗力的,后者是个人可以避免的。此外,有些省市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触电、雷击、树倒、房塌等意外伤害事故,也按工伤处理。(3)由交警部门认定受伤害职工无本人责任或非主要责任的,要认定为工伤。有同等责任时,从保护职工考虑也应予以认定。(4)个人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不定为工伤,因为严重违犯了道路交通法规。但这种责任划分不适用于职业司机正常工作开车时发生的事故,因为司机的职业危险较大,只要不构成交通事故罪,就应认定为工伤。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包括过去已答复算工伤或比照工伤,现在没有列入也没有明确废止的规定。例如,职工由于工作原因患血吸虫病(见[77]劳薪字180号)、钩体病([79]劳险便字025号)按工伤处理等。此外,也包括地方性政策规定。
(3)工伤认定的实施操作
《试行办法》第10~12条规范了工伤报告、申请、调查取证、认定通知的程序,第55、56条规定了争议处理程序。
1)报告、申请和认定处理程序。受理认定机构: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行政机构,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受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公失踪的,应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报告、申请的三个渠道:首先,企业单位要及时报告工伤和职业病情况,不得瞒报和漏报;其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申请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待遇;第三,企业工会组织可以代表工伤职工提出申请。规定三个渠道申请报告,既体现了工伤保险的权利与义务,也是防止企业瞒报漏报的措施。
报告、申请的时间要求: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职业病被确诊之日起,企业单位应在15日之内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在15~30天之内申请。在此时间之内,报告和申请要越快越好,这有利于及时调查取证,有利于工伤职工及时享受有关待遇。
调查取证和认定工伤: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工伤报告和申请后,应抓紧调查取证,一般应在7日内,特殊情况下延至30日,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结论,认定工伤以书面形式通知。调查取证材料要包括:职工申请并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医院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和职业病的诊断书及有关资料;企业的工伤报告和现场调查情况。
工伤争议处理:对两种争议应适用不同的程序。一是企业单位不同意工伤职工的要求时,职工或其亲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论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应向法院上诉。二是企业或职工对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或者确认支付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的,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2)做好认定工作应注意解决的问题
①要根据事实、证据和依据工伤认定政策。认定工伤只能依据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而不能依据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的规定;排除工伤的,除了有充足的事实外,还要有主管部门的结论意见,例如确实为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等要排除工伤的,要有公安、司法部门的结论意见;因酗酒、蓄意违章而排除工伤的,要有职业安全管理部门的结论意见,其中属于交通事故的,要有交警部门的结论意见。
②按照属地原则,分级负责,不能把矛盾上交。无论是地方企业还是中央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和申请,就地及时处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负责,及时妥善解决。
③承认劳动合同确定的劳动关系,也要承认事实劳动关系。有些企业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时就推卸责任。我们要保护工伤职工利益,强调“谁用人,谁负责”,承认事实劳动关系。
④目前规定报告、申请工伤的时间不是“时效规定”。法律上的时效要求是过时不追诉。目前工伤报告和申请要求在15天或30天之内,是从建立工伤社会保险规范来要求的,不是法律上的时效规定。由于过去和现在都存在瞒报漏报工伤的问题,所以目前对职工申请工伤不能给予限制。但要指出,工伤报告申请时间过迟,将不利于调查取证,不利于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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