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种子公司不服泸州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0:00:06 305 人看过

原告:四川省合江县种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晓■,经理。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徐天琼,局长。

合江县种子公司根据本县种子需求情况,按制种预购合同,在1997年1月至3月,从四川省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科技开发部、山西省农业科学院小麦研究所科技开发部、四川省简阳市种子公司分别购进农大60二级杂交玉米种59840公斤、24735公斤、1200公斤,共计85775公斤。该公司经过自检发现该三批玉米种子发芽率分别为83%、81%、79%,均未达到85%以上的国家规定标准。该公司经有关部门同意,在同年4月份将该三批玉米种子向全县各乡镇按预购计划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时并告知用种单位该型号玉米种发芽率偏低。合江县天堂坝乡购进该型号玉米种子260公斤销售给农民种植。同年5月,该乡部分农民反映该型号玉米种子发芽率低,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农民反映,进行查处。认为该公司销售不合格玉米种子的行为属于推销劣质产品、坑害消费者的投机倒把行为,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于1997年7月30日对该公司作出泸州工商检处字(1997)第011号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205242.25元。该公司不服,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泸州市人民政府经复议,于同年10月6日作出泸市府复议字(1997)第2号复议决定,维持了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处字(1997)第011号处罚决定。合江县种子公司仍不服,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决定定性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计算错误。请求撤销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决定。

被告辩称:我局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并无违法。

「审判」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职权查证原告合江县种子公司在1997年1月至3月期间先后从山西太原市、临汾、四川简阳等地购进农大60玉米种94915公斤。该批种子经检验有84775公斤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二级质量标准。但是,原告合江县种子公司仍按二级标准销售,使农民蒙受较大损失。对此,被告确认原告的行为属投机倒把行为,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一款(六)项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一款九项规定作出的没收非法所得205242.25元,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提出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该院于1998年3月3日作出如下判决:

维持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泸市工商检处字(1997)第011号处罚决定。

案件诉讼费5585元,由原告承担。

一审判决后,合江县种子公司不服,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作出处罚决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购进该批玉米种子,因地理环境、温度的变化和时间的推移,在自查时,发现发芽率略低于国家二级质量标准,重新购种的时间已来不及,如重新购种将会影响全县的玉米播种和粮食生产计划的完成。在此种情况下,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报合江县人民政府批准,经合江县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许可,在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的,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均依照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等级标准价格进行的。主观上不是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客观上没有倒卖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没有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不是投机倒把行为。1997年全县用种9万余公斤,天堂坝乡是第一次引进该品种260公斤,因该乡地处山区,与平丘、平坝的温度、湿度差异很大,出现发芽率偏低,应属正常现象。并且该玉米种植方法是育苗移栽,不会影响产量。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该玉米种给合江县农民造成较大损失。该品种高产、丰产,广大农民愿意使用该品种,需求量逐步上升。被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被上诉人没收数额高达二十余万元,属数额巨大,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上诉人处罚上诉人前应告知上诉人享有听证权利而没有告知,违反了法定程序。被上诉人将销售款减去购进款之差为非法所得计算错误。上诉人是合法经营种子的单位,在经营中的成本(运输、贮存、保管、经销等费用)不应属非法所得。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作出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要求法院维持原判。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9日 09: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处罚决定相关文章
  • 刘秀华不服长泰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原告:刘秀华,女,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长泰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建设路后庵67号。被告:福建省长泰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长泰县环保局)。法定代表人:陈良安,局长。1998年6月8日,长泰县环保局三位执法人员无着制式服装,无悬挂工作牌,无出示工作证,到原告刘秀华家豆腐加工场征收排污费,未找到人,便到其经营的豆腐摊前,要求交纳220元排污费。刘以身上没带钱要求改天再交。执法人员就指责刘秀华态度不好,要修理一下。一会儿,其中一执法人员拿出一张盖有长泰县环保局公章的填空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刘秀华,上面写着市场12-2摊位:你单位因拒缴排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现根据《福建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刘秀华不服,于1998年6月13日向长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长泰县环
    2023-06-06
    133人看过
  • 泸州工商局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被撤销
    中国法院网讯备受关注的原告四川省泸州华兴皮肤泌尿专科医院诉被告泸州市工商局行政诉讼案,近日在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工商局作出的川工商泸处字(2005)第101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撤消该行政处罚。原告医院诉称,原告于2005年3、6月分别与泸州巴士广告公司和泸州市百诚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广告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由两家广告公司分别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发布广告。两家公司分别于2005年4月1日和7月1日发布户外广告。同年7月12日,被告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原告的广告涉嫌违法,立案调查。原告即通知广告公司终止广告的发布,并按广告实际发布时间支付费用。10月22日,被告对原告作出川工商泸处字(2005)第1015号行政处罚决定: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广告费用7.3万元罚款。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并且显失公平,故诉至
    2023-04-24
    403人看过
  • 达西不服长沙市开福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原告:DARCYURSULESCU(达西),男,1970年9月29日生,商人,加拿大国籍,系深圳莱英达公司湖南公司职员,住长沙市丽臣一路深圳莱英达公司湖南公司。被告: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法定代表人:肖湘慈,局长。达西经湖南省科技招商中心介绍,受聘到深圳莱英达公司湖南公司(以下简称莱英达公司)负责国际贸易工作。1997年10月20日,达西离开加拿大,来到中国,到莱英达公司就职。10月23日到长沙,先住在芙蓉宾馆,10月26日到莱英达公司。当日,达西在莱英达公司副总经理邹文辉陪同下到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洪山桥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该派出所给了达西一份《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宿”二字的英文RESIDENCE同时又可以翻译为“居留”,达西以为此表就是居留手续,在填写好该表并交给派出所后,随回莱英达公司上班。11月26日,开福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到洪山桥派出所检查外事工作时,发现达
    2023-04-24
    169人看过
  • 刘志宣等不服沅江市公安局治安处罚行政抗诉案
    1991年4月湖南省沅江市南咀镇花塘村村民刘晓云与益阳市南县八百弓乡民和村村民彭长云结婚。婚后刘晓云仍住娘家,户口也未迁出。1992年3月7日下午,村民大会根据乡人民政府关于承包责任制调整的有关规定,将刘晓云承包的土地调出。会后刘志宣多次找村领导,要求按政策对刘晓云承包的土地不予调出,未果。同年3月9日中午刘志宣得知刘晓云的承包地已调出,下午便与妻子陈银秀到调解小组成员休息处,强行拿走调整方案登记本和皮尺,致使调整工作无法继续进行。当晚乡政府接到村委负责人汇报后,派干部黄劲松、吴安维、张楚文和驻乡民警符光明一行四人到刘志宣家做工作,先是要求交出登记本和皮尺,未果。黄劲松要刘志宣去乡政府学习文件,刘不同意。吴安维便拽刘志宣,刘晓云、李国强、彭长云等围住不让拖,符光明则用手铐铐住刘志宣的右手并拖上吉普车。此时,刘志宣的大女婿张习超赶到,问乡干部抓其岳父是否有手续,同时将刘志宣从车上拉进屋。黄劲
    2023-06-11
    393人看过
  • 谢X倬不服XX市城市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江西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赣中行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X倬,男,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XX市章贡区洪城巷19号2单元505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城市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谢X河,局长。委托代理人许X月,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X倬因被上诉人XX市城市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XX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07)章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X倬、被上诉人XX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委托代理人许X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谢X倬居住在张家围富安小区四单元808室。2006年12月27日始原告因房屋漏水,在未经被告XX市城市规划建设局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屋顶擅自搭建40㎡左右的房屋。被告接到举报后即向原告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023-06-06
    68人看过
  • 贵州省电子联合康乐公司不服贵阳市城市规划局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理决定案
    原告:贵州省电子联合康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康、高煜明,贵州省行政经济法律服务中心干部。被告:贵州省贵阳市城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马文峰,局长。委托代理人:章根香、申马季,贵阳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贵州省电子联合康乐公司不服被告贵州省贵阳市城市规划局作出的对其违法建筑拆除的决定,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贵州省电子联合康乐公司诉称:被告贵阳市城市规划局作出的令原告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原告新建的儿童乐园大楼曾经贵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同意,且报送给被告审批。该工程虽然修建手续不全,但不属于严重违法城市规划。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限期拆除房屋决定。庭审中,原告又提出变更被告的拆除决定为罚款,保留房屋的诉讼请求。被告贵阳市城市规划局未提出答辩。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8月初,原告贵州省电子联合康乐公司欲在
    2023-06-10
    283人看过
  • 叶某不服江西省弋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案情摘要】原告:叶某;被告:江西省弋阳县国土资源局原告叶某系弋阳县中畈乡坞垅村委会叶家村小组村民,一家九口人,户主为其父亲,已有住宅两栋。2005年8月份,叶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坞垅村西弋乐公路西侧自家责任田占地92.7平方米动工建房,中畈乡政府和国土所发现后,及时到现场予以制止,并向国土资源局报告。国土资源局接到报告后,会同乡政府对原告进行劝告与制止,并对其房屋基脚进行了强行拆除,但原告不听劝阻,乘节假日之机突击抢建房屋一层,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2006年9月13日,弋阳县国土局立案,第二天即派员到现场进行了勘测,并对原告叶某作了询问笔录,下发了停建通知。9月22日,国土局又向原告叶某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10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原告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
    2023-06-02
    336人看过
  • 南通超某食品有限公司诉如皋市工商局工商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
    原告:南通超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华,经理。被告:江苏省如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骆某林,局长。1997年6月,南通超某食品有限公司采用美术体文字飞虎队及相关图形作为自产干脆面包装袋上的商品名称及装璜使用。同年9月21日,天津顶益国际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文字商标小虎队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注册号为1108145,注册证核准之图样为仿宋体文字。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中将小虎队字样改变为美术体图形化文字。同月,如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天津小虎队实际使用的文字与原告使用的飞虎队文字作对照比较后,以原告侵犯小虎队商标专用权为由,责令原告更正产品名称及装璜。原告当即停止该干脆面的销售。1998年2月,原告以满足市场供求为由,继续开始销售该干脆面。其包装袋正反两面均标明超某文字商标,并注明该企业名称及住所等。同年3月20日,如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查处原告以上行为。3月2
    2023-06-06
    361人看过
  • 广东省肇庆化工厂不服肇庆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情」原告:广东省**化工厂。法定代表人:潘*彬,厂长。被告: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王*蔡,局长。广东省**化工厂座落在肇庆市端州区西郊龟顶山脚。1992年6月29日,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下称监测站)对该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监测位置在该厂硫酸车间北侧,与**钢铁厂交界的铁栏栅以北(钢铁厂内)约二米处,高度为1.2米,北边为**钢铁厂的烧结车间,监测采用仪器为ND2型精密声级计。经测定,原告的厂界噪声,昼间为75分贝,夜间为72分贝。监测站于1992年8月17日发出检验报告。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监测站的监测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及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1)环监字第262号文的规定,以肇庆环字(1993)3号文向**化工厂发出了《关于限期办理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手续的通知》,要求原告办理有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手续,若对监测结果有意见,可以书面形式
    2023-06-11
    71人看过
  • 孔**不服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深南法行初字第54号原告孔学礼,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内环路荔庭苑西侧。委托代理人方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南山分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1008号。法定代表人王幼鹏,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琳,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兰兰,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孔学礼不服被告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南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方强,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琳、李兰兰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学礼诉称: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原告于2003年8月12日同时收到《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时间分别为8月12日和8月18日,此行为剥夺了原告陈
    2023-04-24
    494人看过
  • 南京名高食品厂诉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邺工商分局不服行政处罚案
    [案情]原告:南京名高食品厂(以下简称名高食品厂)。法定代表人:潘英,厂长。被告: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邺分局(以下简称建邺工商分局)。法定代表人:罗水明,局长。南京三鸿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鸿公司)生产的三鸿牌肉松为江苏名牌产品(三鸿商标于2001年被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为南京市著名商标,2002年三鸿牌肉松被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认定为江苏名牌产品),在消费者中有一定的知名度。三鸿公司分别于2000年12月、2001年6月推出400克二听装爱心之礼、400克二听装健康之礼肉松礼盒,这两种礼盒由原三鸿公司职员周轲设计,南京圣宝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宝公司)承印。由于这两种礼盒名称吉祥、包装新颖,得到了大部分消费者的认可,取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三鸿公司系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双方合营期限至2002年8月5日,合营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也未到工商局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三鸿公司经
    2023-06-06
    467人看过
  • 金马广告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南市区工商局广告管理处罚决定案
    原告:金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扬路明竹公寓1604室。法定代表人:冯地,董事长。被告:上海市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海市南市区工商局)。法定代表人:詹文晔,局长。金马广告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996年3月,上海市南市区工商局在上海市永盛副食品交易商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商场墙上张贴的有钱有面游泰国和利之可面中淘金两幅广告招贴均印有人民币图样,遂立案查处。上海市南市区工商局经查证确认,1995年9月,金马广告有限公司为上海金狮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策划、制作有钱有面游泰国的方便面广告招贴,违反法律规定,在广告上印有百元人民币图样,该广告招贴的制作费为5515元,1996年1月,金马广告有限公司又为金狮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策划制作了利之可面中淘金的方便面广告招贴,在广告中再次印有百元人民币的图样,该广告招贴的制作费为4160元,两张广告招贴的制作费合计为9675元。上海市南市区工商
    2023-06-06
    358人看过
  • 胡景华因不服肇州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一案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2)庆行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景华,女,195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系肇州县丰乐家畜卫生院工人,住肇州县丰乐镇二委六组。委托代理人吴连和(上诉人之夫),男,195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肇州县丰乐镇二委六组。委托代理人郭斌,大庆市衡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州县公安局,所在地址:肇州县肇州镇建设街。法定代表人张型文,局长。委托代理人吕天义,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肇州县公安局干部,住肇州县肇州镇建设街。上诉人胡景华因不服肇州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一案,不服肇州县人民法院(2002)州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景华及委托代理人吴连和、郭斌,被上诉人肇州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吕天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
    2023-06-06
    375人看过
  • 江县食品公司不服合江县榕山畜牧兽医站扣押猪肉决定案
    原告:四川省合江县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先华,经理。被告:四川省合江县榕山畜牧兽医站。法定代表人:周华林,站长。1998年5月6日,合江县食品公司聘用职工张国友在合江县榕山镇综合市场销售猪肉,合江县榕山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榕山兽医站)执法人员发现张国友销售的猪肉未经过定点检验、未加盖检验合格的印章,以此为由,将张国友正在销售的83.85公斤猪肉暂扣,并出具了扣押清单收据。当日,榕山兽医站经过调查,认为张国友销售的猪肉是死因不明的猪肉,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规定,榕山兽医站以合江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的名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张国友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对未出售的猪肉83.85公斤予以没收的处罚决定。张国友拒绝签收该处罚决定书,并多次找榕山兽医站要求返还其被扣押的猪肉或赔偿其经济损失,榕山兽医站拒绝了张国友的要求。合江县食品公司认为,张国
    2023-06-06
    468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处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更多>

    #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咨询
    • 不服公安局司法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范本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02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将复议或者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写明确。
    • 就县级市公安局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不服,应向哪个法院作行政诉讼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16
      同级人民法院。即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罚金不合理要怎么维权?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01
      以下内容就是关于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律师。只能像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说的那样,向上级工商机关或是其他权利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怎么办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4-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对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您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
    • 泸州市合江县邮政哪能代办交通违章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2-28
      1、可以通过邮政代办,客服热线11185;通过12580热线代办;通过公安交警信息网办理等方式处理交通违章扣分; 2、网上办理不支持交警现场处理的违章; 3、网上系统偶有不稳定出现,处理时间较长,一般需要15个工作日; 4、手续费20-4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