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参加人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5 14:12:48 274 人看过

(一)听证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二)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①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②申请回避;

③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④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⑤审核听证笔录。

(四)在听证过程中,本案调查人员有权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同当事人质证。

总的来说,当行政听证开到一定时期时,需要特别的注重行政听证参与人的组成,因为听证人员会直接影响最终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必要时会受到质疑应及时提出,并且延长听证程序,避免当事人被侵权。

一、听证开始阶段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后,应把握三个要点。

1、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听证参加人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尤其要核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果把当事人的主体搞错了或代理人无代理权或代理权存在缺陷,则主持听证无效。

2、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3、告知当事人权利,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对象除听证组成人员、书记员外,还包括本案的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该程序必不可少,万不可缺漏,否则主持听证无效。

二、举办听证的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举行听证的条件如下: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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