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收养子女的手续?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15:24:22 492 人看过

一开具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的证明;二开具工作证明和经济收入证明三、出具身体检查证明、生育能力证明以及有无严重疾病的证明;四、携带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上述3项材料,到民政局去提出领养申请;五、领养申请通过以后,收养人到儿童福利院领养孩子六、带着孩子到自己户口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领养关系公证。

收养子女的法定程序

1、收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2)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3)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不符合条件的责令被收养人补交相关材料。

3、登记

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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