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
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指导意见
(晋劳社厅发[2007]8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002年以来,各市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工作中,普遍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办法,成功使一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应。为了继续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
各级各部门都要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认识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困难群体就业的重要性,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岗位,并通过政府给予补贴的办法解决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
(一)对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由于退休、死亡等自然减员形成空缺的后勤服务岗位,都要留出一定比例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上述办法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要纳入单位正式编制,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二)凡政府投资或政府扶持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产生的服务性岗位,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三)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街道、社区要通过扩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开发保安、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看管维护、治安巡逻、计生协管、城市交通协管、劳动保障监察协理等后勤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全部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四)对上述(二)、(三)款公益性岗位中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由政府给予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岗位补贴,并按规定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二、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以下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在政府开发的上述公益性岗位就业。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且女年满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4050”人员和就业确有困难的其他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三、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待遇
(一)用人单位应根据开发岗位的技术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劳动条件和工作量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工资水平。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单位应为就业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用人单位还应根据所招用人员的岗位工种和工作实绩,适当给予补贴、津贴。
(二)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人员,要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劳动合同期满的,根据工作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同时,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期间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人员非本人原因不能继续就业的,应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次月起停止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但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原劳动合同期满。
四、公益性岗位申报与管理
(一)已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将岗位空缺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报,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掌握的岗位需求信息,建立公益性岗位信息档案,并按照“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的原则,从就业困难人员中招用。对公益性岗位的数量、岗位类型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报,由劳动保障部门对就业人员进行相应调整。
(二)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山西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6]73号)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季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拨付用人单位。
(三)对开发公益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由政府给予补贴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与安置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四)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要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期内经各用工单位考核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可由劳动保障部门为其调整至其它公益性岗位。二次被退回者,不再作为就业困难对象进行安置。就业人员在从业期间自动离职的,以后不得再享受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待遇。
五、职责分工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着力构建和谐山西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支持,主动带头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年就业困难人员的人数,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计划和相关资金预算;负责收集公益性岗位,制定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所需补助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
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负责本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服务管理工作,要摸清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基础台帐,积极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开展自救性劳务,帮助落实就业再就业的各项政策。
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通力合作,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OO七年七月五日
一、哪些对象再就业后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险补贴?
(一)
如果属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并已被服务型企业录用,且与企业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将获得由政府支付的为期三年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二)
如果属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被所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将获得政府支付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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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投入资金用以转化为实物资产的行为和过程。 与政府投资相对应的非政府投资则是指由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的投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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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023.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如何确定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时,男性50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上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24.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可以得到哪些援助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街道、社区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要列出名单,重点帮助。公共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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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怎么才能享受就业困难补贴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4厦门目前规定是: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后,可以向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领社保补贴;或者,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且已经通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认定为“灵活就业”,并向地税部门申报参保,按“灵活就业”身份缴纳了养老、医疗、失业三个险种,就业困难人员本人可以向原办理灵活就业认定的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按规定申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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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前提: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30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4.被征地农民中的失业人员;5.失业的残疾人;6.需要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7.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8.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9.纳入去产能政策范围企业的失业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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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就业困难人员有哪些优惠政策?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就业困难人员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07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安置公益性岗位等办法和途径,对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包括:(一)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四)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五)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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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困难就业人员判定条件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03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4.被征地农民中的失业人员;5.失业的残疾人;6.需要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7.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8.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9.纳入去产能政策范围企业的失业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