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的法律定义——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2、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除加班和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特殊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外的货币收入,作为计算加班和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基数。
3、法定假期工资——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
3.1事假工资——无需支付。
3.2病假工资即医疗期内的工资——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3工伤期间的工资即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确定。
3.4未休年休假工资——参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日工资收入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平均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实行包月工资制且能证明包月工资中加班工资基数且该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以该基数作为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否则以全部包月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3.5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3.5.1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四)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五)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依法参加工会活动;
(六)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协商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2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或者有期徒刑适用缓刑,被假释、取保候审、监外执行期间,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3.5.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3.5.4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4、加班工资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工时和计件的分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相应倍数支付;经批准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1.5倍支付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3倍支付工资(也有理解为4倍工资,其理由是法定节假日劳动者不上班用人单位就应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加法定节假日上班3倍工资,总和就应该是4倍工资);经批准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5、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7、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中的工资——代通知金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按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8、工伤中的职工本人工资及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是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还是应得工资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应得工资计算;缴费工资是指缴交社保时所申报的工资收入。
9、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资——仅限于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工资”,不包括经济补偿金等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不属于工资的款项。
10、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的款项——个人所得税;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由劳动者过错造成的用人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后予以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用人单位可以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但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30%。而在其之后颁布施行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规定罚款内容。但深圳经济特区的立法由全国人大授权,因此应当认为在深圳市范围内优先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11、工资支付形式及周期——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或其授权的他人;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12、女职工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应由用人单位按该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计发。
13、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另外,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也不属于"克扣":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无故拖欠"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除上述情况外,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14、几个概念的厘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和提供正常劳动应付的工资、加班工资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并非同一概念,但有时候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应得工资并不等同于实领工资,因为应得工资是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除不属于工资范围费用外的所有货币收入,实领工资如果是依法足额支付的话等同于应得工资,但在某种情况下实领工资有可能是未依法足额发放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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