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成本的销售是否构成倾销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5:03:45 97 人看过

一般而言,反倾销调查机构以进口产品在其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或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作为其正常价值。但在确定产品正常价值的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产品销售价格低于产品成本的问题,即,进口产品的销售价格低于出口国国内市场或出口到第三国时的产品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低于成本的销售是否属于正常的贸易行为,低于成本的销售价格是否可以被视为产品的正常价值,在WTO成立之前,这一问题已经由各国反倾销调查机构在实践中决定。一些反倾销大国认为,正常的贸易过程要求产品的销售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是有利可图的。由于低于成本的价格不能反映正常的经济和市场规律,因此低于成本的价格不能视为产品的正常价值。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一些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和国内产业,往往拒绝将低于成本的销售价格作为产品的正常价值,但当发现相关进口产品在其出口国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低于产品成本时,使用产品的推定价值作为其正常价值。通过一定的计算方法,提高了产品的推定价值,从而导致倾销的存在或倾销幅度的增加。然而,其他国家,特别是反倾销应诉国,在这一问题上持相反的态度。他们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低于成本的销售应该是企业的正常贸易行为。例如,当制造商面临暂时的经济衰退和市场波动时,为了保持市场份额,或为了企业运营的暂时需要,可以在一段时间内以低于产品当前成本的价格销售,以保持其市场份额。企业有机会缓冲后,可以通过未来的市场运作逐步收回成本。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高科技产品不断涌现。由于研发了一种新的高科技产品,其前期投入普遍较大,成本也很高。然而,该产品进入市场需要一段时间。如果产品以产品早期投入成本加利润计算的价格销售,很明显,产品将很难进入市场,因为价格非常昂贵。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可能会选择牺牲一定的利润在产品的早期销售,并以低于产品成本的价格销售,以便进入市场。产品技术相对成熟,成本降低后,可逐步收回成本。因此,一些专家提出,在确定正常价值时,我们不能一概而论低于成本的销售价格是否可以视为正常价值。面对上述不同的索赔,《WTO反倾销协定》有条件地承认低于成本销售的合理性,为确保正常价值计算的公平正义,严格执行成员间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条件,防止反倾销措施的滥用,成员国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就此问题进行了谈判并达成共识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一般来说,低于成本的销售行为不能视为异常贸易行为,低于成本的价格可视为产品的正常价值。反倾销调查机构只有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考虑产品的正常价值,并采用其他方法来估计产品的正常价值。第一,时间要求。低于成本的销售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进行,通常为一年,但不得少于六个月。事实上,这允许制造商在短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其产品。第二,交易量的要求。低于成本的销售必须考虑一定数量的实际交易。所谓实际交易量,是指低于单位成本的产品销售量,不低于被调查部门调查确定正常价值的总销售量的20%。换言之,允许少量低于成本的销售,这不能被视为异常交易行为。第三,成本无法收回。低于成本的产品销售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收回成本。如果企业以低于单位成本的成本销售其产品,并且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收回成本,可以说是非盈利的

明确产品的正常价值对于企业走出国门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看出,低于成本的产品销售必须持续一段时间以上,有一定的交易量支撑,且不能在合理时间内收回成本的,低于销售成本的价格可视为产品的正常价值。正确把握这一点,对中国企业走出去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中国企业应明确WTO反倾销协议不禁止企业使用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手段

其次,企业在必要时采用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手段时,必须注意不得超过一定的限额。例如,销售时间不宜过长;销售数量不宜过多;此外,低于销售成本的价格的制定应科学合理,并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收回成本。否则,一旦出口产品被指控反倾销,它可能会给反倾销指控国一个借口,以便使用推定方法估算正常价值。最后,当中国企业的出口产品在其他国家受到反倾销调查时,在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下,应努力维护出口产品正常价值计算的公平和公正。这是中国被起诉企业的一种有利辩护,防止WTO成员国的调查机关在任何情况下任意使用计算方法推断正常价值,故意提高正常价值,滥用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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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8日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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