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应当由谁实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5 11:00:58 279 人看过

由行政机关和法院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一、行政执法的类别包括什么

(一)按照行政执法的行为方式,可以将行政执法行为划分为行政处理、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

行政处理又称行政处理决定,或称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具体行为。包括赋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决定,剥夺、取消权利和免除义务的决定以及奖励性决定等。

行政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其管理职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包括对一般公民、组织进行的普遍监督检查和对特定公民、组织进行的特定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设定,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采取的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措施。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按照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来划分,行政执法行为分为要式的行政执法行为和不要式行政执法行为。要式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这种执法行为必须依照法定方式和遵守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要式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规定必要形式的执法行为。绝大多数的行政执法行为都是要式的,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等。

(三)按照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采取来划分,可以把行政执法行为分为主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和被动的行政执法行为。主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又称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就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需任何人的请求而主动采取的行政执法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等等。被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又称应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它是指只有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申请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颁发许可证等等。

(四)按照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可以由行政机关直接进行来划分,可以把行政执法行为划分为独立的行政执法行为与附属的行政执法行为。独立的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直接进行、不需要其他行政执法行为作为前提的执法行为。附属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必须以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前提条件的行政执法行为,就是说,如果没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存在,这种行政执法行为就不能采取。

二、行政处罚会留有记录吗

行政处罚在相应的执法机构会有记录,在公安机关可以查询到。相关部门一般按以下方法保管记录:1.通过简易程序处理的或者案值较小的,存档3年;2.一般程序的案件:存档5年;3.重大、特殊案件:存档20年以上。另外需要注意,行政处罚有以下特征: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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