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地产不能随意变更用途,随意变更构成违约。开发商通过售楼广告就商品房教育地产、配套承诺所作说明和允诺,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开发商违反该内容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教育地产变更是否构成违约
律师解答:刘先生所述的情况取决于开发商对教育地产的宣传是否明确具体,且刘先生是否有相关证据证明。若答案均是肯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对于教育地产的广告宣传应当被视为合同条款,现教育地产变更,可以视为开发商违约;若答案均是否定的,对于学区问题很难被认定为合同条款,故刘先生很难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2、张先生来电咨询,其通过中介看到一套高新区的二手房挂牌出售,觉得比较合适,随即通过中介联系看房并达成购买意向,当天向中介付了意向金1万元。但是,当中介和房东确认时,房东却拒绝卖房。后中介只得通知张先生,居间不成功,房东不肯卖房,请他再考虑购买其他房屋,或取回意向金。但张先生认为已交意向金,买卖不成,中介公司有责任,张先生咨询是否可以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服务是信息服务和媒介服务,居间人只是提供信息和帮助撮合交易,不能决定买卖最后能否成功,当然也不能承担上下家任何一方的权利或义务。若交易没能达成,也是因为双方未就买卖达成一致,与居间人无关。所以张先生不能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责任。
3、吕小姐今年7月租了吴中区李先生的一套简装房子。由于今年台风和雨水的影响,房子屋顶多处出现潮湿、粉刷面空鼓并随时可能掉落的风险。吕小姐多次找到房东,希望房东将屋顶出现的问题尽快修好,但房东拒绝维修,说这套房子是他刚买没多久,房屋还在保修期内,让吕小姐自己去找物业进行维修。吕小姐想问,对于房屋的日常维修,合同中没有进行约定,她可以要求房东对房屋进行维修么?
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房东对房屋负有维修义务,吕小姐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房东对房屋进行维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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