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申请人
《贵州省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办理程序及相关原则》(黔运客〔2013〕24号)第二章第二节(一)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客运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的,应通过系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
可行性报告?
原件1份。报告中应包括:申请的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客车实载率和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沿线公路路况、安全设施勘察情况以及客运安全保障措施,长途客运线路驾驶员休息、轮换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申请人
《贵州省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办理程序及相关原则》(黔运客〔2013〕24号)第二章第二节(一)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客运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的,应通过系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2.可行性报告(报告中应包括:申请的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客车实载率和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沿线公路路况、安全设施勘察情况以及客运安全保障措施,长途客运线路驾驶员休息、轮换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3
《道路客运班线站点方案》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申请人
《贵州省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办理程序及相关原则》(黔运客〔2013〕24号)第二章第二节(一)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客运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的,应通过系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3.《道路客运班线站点方案》
4
《进站意向书》?
已签订意向的提交,原件1份
申请人
《贵州省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办理程序及相关原则》(黔运客〔2013〕24号)第二章第二节(一)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客运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的,应通过系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进站意向书》(已签订意向书的提供)
5
《贵州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申请人
《贵州省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办理程序及相关原则》(黔运客〔2013〕24号)第二章第二节(一)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客运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的,应通过系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5.《贵州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6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申请人变更经营主体,原客运经营者提交;申请人变更日发班次的提交。
申请人
《贵州省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办理程序及相关原则》(黔运客〔2013〕24号)第二章第五节一、按新增客运班线许可程序办理的变更事项(一)客运班线经营主体的变更。客运经营者变更经营主体,应按照新增客运班线的许可程序办理。客运经营者因合并、重组、分离变更客运班线经营主体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原客运经营者通过系统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申请表》。2.拟从事该班线经营的客运经营者通过系统按新增客运班线的程序进行申请,经营期限与原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一致。
7
变更日发班次书面报告?
原件1份,变更日发班次的提交。
申请人
《贵州省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办理程序及相关原则》(黔运客〔2013〕24号)第二章第五节一、按新增客运班线许可程序办理的变更事项(二)客运班线变更日发班次。客运经营者经协商一致,申请变更客运班线日发班次的,应向客运班线原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通过系统提交《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申请表》和变更日发班次的书面报告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专家评审、招标
-->专家评审、招...
4
审查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熊勇
<!--
-->
5个工作日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熊勇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43-->
5个工作日-->
当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专家评审、招标)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蔡珲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43-->
90个工作日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标
-->
需组织专家评审、招标的申请事项进入特殊环节。
向申请人出具《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蔡珲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460851-86987247-->
18个工作日
审查申请内容是否符合事项许可要求。
拟定初步审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高文龙
2个工作日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初步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1、符合要求的,准予许可;2、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熊勇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43-->
1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准予许可的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批文手续;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熊勇
-->
5个工作日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签发或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批文手续;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签发或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交通运输厅窗口B036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道路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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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
法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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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班线停运多久不再营运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6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期限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客运班线经营期满后,原取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自行终止;需要延续经营的,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期满前重新提出申请。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投入经营。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停运六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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