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时效一般有哪些类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6 11:01:13 333 人看过

行政诉讼则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超过了法定的时效,那么即使法院受理了、具体行政违法,起诉人也无法胜诉。

1、普通诉讼时效

(1)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3个月。(《行政诉讼法》第39条)

(2)经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15日。(《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

2、特殊诉讼时效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特殊诉讼时效,比如30日(森林法)

3、最长诉讼时效

(1)是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未被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为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

(2)是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涉及不动产的为20年,其他的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

行政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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