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关系,在共同出资的前提下,各合伙人均应直接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合伙经营,这是合伙在经营方式上的重要特征。如公民之间没有在共同需要、共同目的和共同利益之下的共同劳动与共同经营,便不构成合伙关系。例如一公民将其房屋出租给某甲,某甲以此房屋为出资与某乙合伙开办一饮食店,则某甲与某乙为合伙人,而该公民不参与饮食店的经营,只收取租金,便与某甲、从乙之间不存入合伙关系,而仅有与某甲之间的租赁关系。
入股与入伙是较为相似的,但合伙的这一特征也已使二者明显地区别开来。入股也是出资,此与入伙无二致;但入股者仅以股票持有人的身份收取股息,而并不参与股份组织(公司)的经营活动,入股人追求的经济目的仅限于股息收入,而不关心股份组织(公司)的经营效益。并且,入股人对股份组织(公司)的权利一般是按照他享有的有表决权的股数来决定,所以有所谓大股东与小股东之分,而在合伙组织中,合伙人的出资仅决定其分配收益的多少,而不影响其对合伙事务的决策权和经营权,合伙人会议的议决规则是票数决,即一人一票,同票同权,并无高低大小之别。
合伙经营合同书及第一次合伙人
合伙经营合同书及第一次合伙人(会议适用于未办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
合伙人:姓名、性别、年龄、户口所地、身份证号、经常居住地、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上列合伙人在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协商,决定共同研究产品,开发市场。为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防止合伙纠纷,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伙经营的项目和地点
合伙人某甲已在本合同签订日前以自己的名义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号,经营项目,经营地点。
全体合伙人同意,经营中以合伙人某甲的营业执照为合伙经营体的营业执照,经营项目经营地点。
全体合伙人必须在合伙经营体内从业,不得自己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投资经营生产同类、近似产品的企业,不得在生产同类、近似产品的企业兼职,并严格保守合伙经营体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维护合伙经营体的利益。
第二条合伙人出资。
合伙经营体预计投资人民币万元正,其中现金投资为万元,无形资产投入万元。
本合同的无形资产是指无形资产投入人在本合同签订日前所持有产品研发、产品设计方案、生产、组装技术。无形资产投入者,必须保证合伙经营体所产生的产品成型实用,且在本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具有新颖性,并主要负责合伙经营体今后产品的更新换代。本合同生效后所形成的生产新技术、新产品等无形资产为全体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共同。在合伙经营体解散时,实际掌握技术者所持有的技术应折价,作为分配得到的资产,但该技术能为全体合伙人知晓,并能操作的除外。无形资产如何折价,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可按原无形资产的比例计算。
合伙人出资具体情况如下:
1、合伙人某甲投资现金万元,占总投资%
2、合伙人某乙投资现金万元,无形资产投入折价万元,合计万元,占总投资%。
3、合伙人某丙投资现金万元,无形资产投入折价万元,合计万元,占总投资%。
4、合伙人某丁投资现金万元,无形资产投入折价万元,合计万元,占总投资%。
5、合伙人某戊投资现金万元,占总投资%。
合伙经营体确需追加资金,经合伙人大会决定后,按上列出资比例追加投资,但全体合伙人同意自愿认购除外。无形资产不再计算投资。
合伙经营体有利润时,在帐面上留足流动资金万元后,首先按投入现金的比例收回各自股本金,然后再按上述比例分配利润;发生亏损时,按上述比例承担亏损,但亏损额在本合同的总投入之内时,按现金股本的比例承担亏损。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之目的是建立长期稳定的投资关系,实现共同理想和人身价值。现暂定合伙经营期限三年,即200年月日至200年月日。期满后,全部或大部份合伙人准备继续从事本合同之项目生产和经营,且在本合同的合伙期间没有大的合伙纠纷,应继续保持共同投资关系。
合伙经营体以合伙人某甲的个体户营业执照为经营执照的期限原则上定为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在适当的时候,经合伙人大会决定,合伙经营体可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后公司章程应以本协议为基础,并根据《公司法》和合伙经营体运行经验制定。
第四条管理机构
合伙经营体的管理机构设为合伙人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合伙人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伙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事务、监事会为监督机构,负责对董事会及合伙经营体高级职员的监督。
第五条合伙人大会组成、职责及召集
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表决时按人(或按出资比例)计表决权。合伙人大会的有效决定为实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的五分之三,并为由到会数的五分之四的人同意通过为。合伙人的决定对全体合伙人有约束力。
合伙人大会的职责:
(一)决定合伙经营体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决定增加或减少投资;
(四)决定对合伙人之间转让投资、对外转让投资和新合伙人的加入。
(五)决定合伙经营体转为有限公司的时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六)决定修改本合同;
(七)决定罢免更换董事长、董事以及其工资待遇;
(八)决定会计、出纳员、秘书聘用及待遇;
(九)否决董事会的错误决议,讨论解决董事会的分歧意见;
(十)决定合伙经营体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范围;
(十一)其它应由合伙人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合伙人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常会。临时合伙人大会由二位合伙人提议后召开。合伙人大会议原则上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但经催告后董事长未在合理时间内召开合伙人大会,由监事会负责主持;董事长和监事会负责人均未在合理时间内召开会议,由其它合伙人推举的代表主持合伙人大会。召开合伙人大会议,应于会期的十五日以前将开会的议题、预案、时间、地址通知全体合伙人。合伙人大会应当由秘书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合伙经营体重要档案材料长期保存于秘书处,并抄送全体合伙人。
第六条董事会组成、职责及分工
董事会由合伙人某甲、合伙人某乙、合伙人某丙三人组成,由合伙人某甲任董事长,对外代表合伙经营体进行民事活动。未经合伙人大会决定,不得免除董事长和董事的职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合伙人大会的决议,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决定合伙经营体的日常管理事务;
(三)决定合伙经营体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四)聘用管理人员及职工,并决定其报酬事项,但应由合伙人大会决定的除外;
(五)制定合伙经营体的规章制度。
(六)决定产品的价格。
(七)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事项。
董事会表决按人计表决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董事会不能形成决定时,召开合伙人大会讨论决定。董事会的决定由分工的董事负责执行。
第七条监事会组成、职责及分工
监事会由合伙人某丁、合伙人某戊组成,由合伙人某丁负责。
监事会职责:
(一)各种财务报表均应抄送监事会;
(二)每季或半年检查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必要时可要求财务人员、保管人员协助清产核资;如还有疑问,可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财务,费用由合伙经营体承担;
(三)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处理方案提交合伙人大会决定;
(四)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合伙经营体利益时,要求他们予以纠正,并可提出赔偿方案提交合伙人大会决定。
(五)其它应由监事管理的工作。
第八条秘书职责
在合伙经营体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聘律师或大家公认的秉公正直的非合伙人担任秘书。秘书应对合伙人大会负责,并应严格保守商业秘密。因其过失造成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秘书职责:
(一)为合伙经营体提供法律意见;
(二)拟定合伙人大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三)记录合伙人大会、董事会重要会议内容,并按规定抄报有关人员。
(四)保管重要文件、会议记录和一切经济合同等重要档案,检查决议、合同执行情况,并向合伙人、董事、监事报送情况;
(五)调解合伙人纠纷,并督促调解方案的执行。
第九条财务原则及财务人员
合伙经营体应建立健全合伙经营体的财务、会计制度。要做到月、季有报表。年终必须有年度财务报告,并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为了保证不断地发展壯大,每年在分配分红前应提%作为公积金。
合伙经营体实行合伙人某甲、合伙人某乙共同签字报销的制度,合伙人某甲在主持日常经营过程中,对日常费用开支万元以下/月和货款万元以下/月的有预支权,但事后须经合伙人某乙同意。凡未按此程序执行的,合伙人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非法报销的金额。
担任会计、出纳的人员必须提供一定数量的财产担保或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其本人必须公平公正,不得服从不正确的指挥,不得损害任何合伙人的利益;必须做到帐目清楚、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必须协助监事履行监督职责。因过失造成合伙经营体的损失,应承担单独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投资款,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逾期两月者,按中途退伙处理;
2、合伙人中途退伙或中途转让投资,应按退伙金额的50%承担违约金。合伙人退伙后一年内从事本合伙经营体同类或近似的业务,应承担违约金万元;
3、合伙人在合伙期内自己或与他人又投资经营本合伙经营体同类或近似业务的,应承担违约金万元。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可取消合伙人资格,没收投资款,并应承担违约金万元。
4、合伙人因个人原因造成合伙经营体经济损失,首次按损失额的50%赔偿,第二次全额赔偿,第三次及以上的,按损失额的1.5倍赔偿。
5、合伙人泄露合伙经营体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承担违约金万元。
6、合伙人投资后未在本合伙经营体内从业,按中途退伙处理。
7、财务人员及相关人员不配合监事的工作,自从收到监事书面催告后按日元承担违约金。支持财务人员不履行配合义务的董事及相关责任人也应按此标准承担违约金。
8、合伙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合伙经营体的资产,或挪用合伙经营体的资产三个月未归还的,首先用其投资清偿,并按违约金额的30%承担违约金。如其投资不足清偿时,除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外,按中途退伙处理。
9、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不能影响合伙经营体的财产,否则,以其投资清偿其个债务。如恶意将个人债务转嫁到合伙经营体,按中退途退伙处理。
上述之违约金是建立在对违约损失正确预测之结果。合同成立后,任何一方均不以任何理由主张违约金过高而向法院主张减少违约金,但可以以损失超过本条之约定而主张增加赔偿金。
本合同所指的损失包括守约方的投资本金、利息损失、可得利润损失、主张赔偿权利的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以及其它杂费损失。利息损失,按日万分之二计算,可得利润损失按违约前12个月的平均利润计算,但不低于年利润率的30%,律师费按争议总额5%计算,差旅费按每天200元/人(不含交通费)计算,其它费用按正式票据所记载的金额计算。
依据上列规定所获得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作为合伙经营体的营业外收入。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由合伙人大会解决,其次应由秘书或纠纷方共同认可的非合伙人调解。不到万不得已,不能通过诉讼解决。本合同纠纷由成都市区人民法院受理裁决。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伙人的经常居住地或户口所地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合伙经营体。
3、为履行本合同之通知行为按以下方式处理:对于能及时履行,按本合同记明的电话通知对方;不能及时履行的,按本合同记明的户口所在地以特快专递方法通知;推定特快专递发出的第五日为正式通知日。合伙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十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默认或放弃抗辩权。合伙人收到召开合伙人大会书面通知而不到会的,视为放弃表决权或同意开会通知书所载明的大会预案。
4、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常居住地居委员的《居住证明》是本合同的附件。
5、本合同一式七份,合伙人、合伙经营体及四川成都同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军)双方各持一份。
合伙人签字:
第一次合伙人大会决定
时间:
地点:
主持人:合伙人某甲
参加人:合伙人某乙、合伙人某丙、合伙人某丁、合伙人某戊
记录人:
大会决定:
一、董事会成员分工为:
1、合伙人某甲作为合伙经营体的董事长,代表合伙经营体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全权负责合伙经营体的各项管理,负责产品自销及经销、建立行销网络、拟定人员编制、制度、规划、财务管理等工作。
2、合伙人某乙负责产品研发、更新、生产计划、内部管理工作、财务报销审核。
3、合伙人某丙负责材料采购、产品研发及更新、工程预算结算。
二、一切开支和收入,均应由合伙人某甲、合伙人某乙共同签字认可。合伙人某甲为合伙经营体之利益与客户应酬等方面所产生的交际费用全由合伙经营体承担,但必须要有相关的依据和票据。单次金额在元以上时,应时前征得合伙人某乙的同意。合伙人某甲为市场部业务的各项开销,由合伙人某甲个人承担。
三、合伙人目前的工资及通讯费如下:
四、合伙人某丁为监事会的负责人,除履行监事职责外,还应负责工程安装排程、技术指导、产品研发;合伙人某戊除履行监事职责外,还应负责工程安装、技术指导。
五、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范围:作为无形资产入股的技术、设计方案、新产品开发信息、生产技术、产品成本、不能公开的出厂价、财务状况、目前和将来形成营销网络、客户资料、合伙人内部分歧意见、重大诉讼事项等等。
以上决定经合体到会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符合《合伙经营合同书》的规定,因此,从即时进对全体合伙人有约束力。
上述决定由董事会负责实施,监事会监督执行。
到会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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