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如何进行公务员聘任的建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8:53:35 330 人看过

公务员聘任制是指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定聘任合同来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任职方式,这是对公务员制度的完善,也是一种创新。现就政府机关如何实行公务员聘任制谈谈个人的一些建议:

一、明确聘任制的适用范围

聘任制适用于两类职位:一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这类职位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包括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其特点是与机关的优质高效运行密不可分,而且要求具备较高的经过一定时间的专门学习才能把握的专门知识技能。二是辅助性职位。这类职位事务性强,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如书记员、资料治理、文件分发、数据录入等方面的职位。这部分工作的社会通用性较强,可与人才市场相衔接,具有用人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

二、聘任人选的产生方式

根据公务员法第96条规定,机关可以采取两种方法选拔合适的聘任人选:一种是公开招聘,另一种是直接选聘。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直接选聘是与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签定聘任合同。两种方式都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

三、科学定编设岗

实行公务员聘任制,必须在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因此,推行公务员聘任制治理,科学定编设岗是前提和保证。定编设岗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从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高度,围绕单位的发展中心和整体目标进行认真研讨。

在公务员聘任岗位设置上,主要依据政府机关的工作任务、工作性质、技术要求、需求层次、单位规模、工资总额和编制等因素。同时还应把握两个原则:一是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少量岗位即可满足工作需要的,不多设岗位。二是科学合理原则,要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个方面出发,对单位聘任制公务员编制和相关工作总量进行分解,定编数量是否合适、职责分解与其工作负荷和责任轻重是否相当都是衡量设岗方案科学与否的重要标准。

四、完善聘用程序,健全聘任规程

第一,严格实行按需设岗。政府机关新补充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核定的聘任制公务员编制数范围内进行,不得突破核定编制数额。补充聘任制公务员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人事部门根据单位意见及其岗位工作特点进行调查、权衡后予以确定。

第二,严格聘任程序。完整、配套、规范的操作程序,是实现合约目标、维护双方权益、避免歧义纠纷的必要手段。在聘任程序上可采取以下步骤: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应聘人员申请应聘;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并决定拟聘人员;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加强聘任制公务员的监管。为了稳步推行聘任制,公务员法规定了加强监督治理的措施。如实行聘任制需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五、聘任合同的签订及合同内容

公务员法中有关公务员治理的一般原则和制度精神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的治理。此外,公务员法中有些不受任用方式限制和影响的具体规定也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如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奖励纪律等。但是,对聘任制公务员的具体治理主要还是依据聘任合同进行,聘任合同可以对聘任制公务员治理的内容进行约定。签订聘任合同应当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采取书面形式进行。非书面的聘任合同无效。聘任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必备工作需要确定,也可以由公务员和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协商确定;二是职位及其职责要求,这是聘任合同的核心条款,是对公务员设定的义务条款,没有职位及其职责要求的规定,公务员的义务就处于不明确的状态,无法履行合同;三是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实行协议工资制,由受聘公务员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定。四是违约责任。此外,聘任合同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当然,在聘任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六、建立业绩评价体系,加强岗位绩效考核

目前的公务员考核,普遍存在考核缺乏明确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考核而进行考核,这样做的结果通常使考核流于形式,起不到激励约束作用。公务员聘任治理,考核有了明确定位,即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薪资的重要依据。因此,建立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岗位绩效考核是公务员聘任制顺利运行的重要保证。岗位绩效考核就是要通过收集、分析、评价聘任制公务员在其工作岗位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果,实现公务员工作业绩客观、科学、公正地考评,从而公平处理公务员的待遇、续聘、解聘等问题。建立以定量考核为主的业绩评价系统,依据人力资源规范治理的目标和职位序列要求,对岗位进行分类。在岗位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相应制定岗位说明书,说明书要对不同的岗位目标、任职要求、职责范围、行为规范进行具体说明。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并区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同等级的具体行为。此外,也可采用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综合考评的办法,采取个人述职、量化打分、综合评估等步骤实施,最后按得分确定不同等次。

七、改革分配办法,实行协议工资制

收入分配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聘用制公务员的经济利益,也关系到公务员聘任治理改革的成功与否。工资作为物质利益的主要体现形式,也是调动聘任制公务员积极性的主要手段。对聘任制公务员采用协议工资制,实现工资报酬由档案工资向以岗定酬的转变。在协议工资实际操作中,工资数额应完全取决于劳动关系双方的意愿,在劳动力人才市场交易法则的指导下,由聘用单位根据其工作岗位的性质、工作量大小、工作难易程度等因素与其协商确定,并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应按国家和地方关于机关公务员的标准执行。采取协议工资形式确定聘任制公务员的待遇,不仅切合实际,又灵活简便,还可每年进行调整,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八、实行人事代理,重视和完善社会保障

推行公务员聘任制,目的是增强机关单位活力,提高整体效能。途径是通过推行聘用治理,破除身份终身制,新聘任公务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其人事关系和档案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使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实现人力资源社会化。在聘用过程中,合同期满或签约双方约定的聘用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即行终止;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续聘必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并鉴证;终止合同的聘任制公务员进入劳动力市场或人才市场自主择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可通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另外,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尤其要提供政策规定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解聘人员,应给予充分关怀,除了给予经济补偿外,还要积极帮助和指导他们寻求新的工作岗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3: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委员会相关文章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如何进行
    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所进行的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在执行前先由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履行;然后由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再由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记录、复核;最后依法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一、行政处罚听证手续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如下:(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等等。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人就有关问题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查明事实的过程。听证程序赋予了当事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为当事人充分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权益,提供了程序上的条件二、公开原则,要求行政处罚的一切事项都必须公开行政处罚公开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都作了明确规定。公开
    2023-03-23
    78人看过
  • 税务员如何进行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应对他人对自身提出的行政诉讼:税务机关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写好答辩状,提供证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递交给人民法院。一、原告起诉状撒谎如何办如果被告认为原告的诉状不真实,可以在递交的答辩状列举事实证明。或者被告可以在法院审理的辩论环节举证反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2023-04-11
    482人看过
  • 如何确定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
    确定行政复议机关: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4、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哪些行政行为必须先复议后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
    2023-04-01
    163人看过
  • 行政复议机关如何确定?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另外,行政复议法还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
    2023-02-21
    453人看过
  • 公务员如何进行奖励?
    公务员奖励制度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05年颁布的在的基础上,对公务员奖励制度进行了修正.但现存的奖励制度仍然存在激励功能不足、滥用奖励权限、奖励不公开、救济机制不通畅等问题,必须采取加强立法监督、奖励监督、绩效考核制度、设置合理奖励条件、改革奖励救济制度、建立奖励责任制度等对策予以完善.第四十八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第四十九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2023-04-19
    214人看过
  • 公务员如何进行培训?
    在大力实施人才战略,特别是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的今天,对能力培训这一符合现代培训方向的理念、方式。不但应给予认真总结,而且还须在今后的培训中加以倡导和推介。第六十条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第六十一条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第六十二条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公务员培训情况
    2023-04-19
    400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仲裁委员会
    相关咨询
    • 政府机关如何应对行政复议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13
      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和第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行政复议机关如何向政府举证?
      湖南在线咨询 2021-10-29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共同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其中一个可以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 机关在聘任公务员时聘任合同期限为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3-03
      聘任制公务员的聘任合同期限为1到5年,试用期为1至6个月。
    • 行政复议中政府机关败诉如何办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28
      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具有注销土地使用证的职权,国土部门只负责具体经办,登封市国土局未经批准就擅自注销别人土地使用证,此举显然超越法定职权中牟县政府部门的这一行为,于法无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规定。
    • 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的如何对行政机关进行监察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4-04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