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专项规划;(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3)、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满足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4)、建筑设计方案已经规划部门及审批部门审定并与报送的材料一致;(5)、已获得正式的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6)、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办理材料
说明申请办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建设单位盖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身份证
《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近半年内出具的,图纸比例1:200或1:500
总平面规划(规划说明书、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及效果图,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上传与纸质版一致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已进行图形规整。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已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提供。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应提供经梅州市地理信息中心加盖公章的核算报告。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涉及消防安全、环保、交通公路、水务、卫生等方面的项目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审批,作退件处理。
4、领取结果:申请人自行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按照申请材料目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1)补正材料:窗口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申请人可当场获得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应是需要一次性补正的全部材料。实施机关不能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申请人可在申请被接收之日起2日内获得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没有收到补正材料通知的,即为申请已被受理。(2)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不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审批,作退件处理。
4、获取办理结果:申请人通过短信、电话通知获取办理结果,自行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自取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6号梅江区住建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梅江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二条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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