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的组成人员及作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5 15:17:20 300 人看过

在法院的审判场所内,通常会出现以下各类身份的人员:

首先是负责审查案情并作出裁决的合议庭成员,包括法庭负责人(即审判长)、审判人员(可包括法官或人民陪审员),以及当采取单独审判时,仅有一位审判官;紧接着是负责文字记录开庭过程的书记员;

然后便是案件的各相关利益方,如原告诉讼方、被告方、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方;

再者就是为上述当事方提供法律咨询与协助的代表人士,例如诉讼代理人和辩护律师;

最后,还有其他出席庭审的人员,诸如翻译人员、鉴定专家、以及证人等等。

对于这些法庭的组成人员,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将由一位审判员和一位书记员共同处理案件,而若是采用普通程序则需由三名审判员或一名审判员配以两位陪审员和一名书记员来审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人员组成。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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