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公证的生效日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双方可以在公证协议中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1、区分分割财产是分享还是分享,分享财产按现有份额分割;共同财产由当事人自由分割;
2、共有人出售份额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适合分割的财产或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以折扣和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
农村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公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的夫妻离婚时,协商好财产分割问题的,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双方可以持离婚协议书、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财产分割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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