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能否兼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6 22:52:54 118 人看过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受害人工伤的,工伤与侵权赔偿可以兼得。工伤补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其他。侵权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

经济补偿金与工伤赔偿能同时兼得吗

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是否能够再取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工伤职工离职时经常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的问题。

两者是否可以兼得,应从两种补偿的性质来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五到十级工伤的职工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分别用于伤残后的医疗、营养费用和对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

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两项费用应由社保基金支付;

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两项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按照赔偿标准支付。

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或约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

决定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只要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并未圈定获取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的范围,更未将工伤职工排除在获取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范围之外。

因此,无论劳动者是否为工伤职工,都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获取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见,虽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时间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但两项补助金的支付原因为工伤事故,而不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后,仍有权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享受一般员工应有的劳动权益。

按照规定工伤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是可以两者兼得的,一般进行工伤赔偿后单位如果辞退职工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的,这个是属于职工的一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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