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交换阶段患者享有哪些权利
1、患方有权得到证据副本:在证据交换阶段,医方应当将作为证据的病历资料复印给患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实践中,有些医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认为患者无权得到主观病史,这是错误的。因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适用诉讼以前的情形,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医方有义务提交证据副本给患方。何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低于诉讼法。
2、患方有权查看病历原件:根据法律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在医疗案件中,个别医院存在篡改病历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查看病历原件尤为重要,因为只有查看原件才能辨别证据的真伪,如果病历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也可以向法庭提出文书鉴定的申请。目前可以鉴定的内容有:文书形成时间、笔迹鉴定等,具体情况可以向有关鉴定机构咨询。
3、患方有权要求医方提供主治医生的相应资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非法行医不属于医疗事故。所以,确认主治医生的资质关系到案件的性质,患方在医疗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也要注意这一点。
二、医疗事故怎么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步骤如下:
(一)受理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组成鉴定组
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20天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三)组织鉴定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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