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坠物起诉全楼是否包括一楼
1、高空坠物起诉全楼时可以包括一楼。但一楼不存在高空抛物的可能性,一楼住户可以主张免责,从而不对高空坠物承担责任。
2、在发生高空坠物的情形最先需要确定责任人,在查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之下就可以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来承担责任,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之后是有权向责任人进行追偿的。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二、高空坠物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1)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2)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3)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4)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
(5)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6)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7)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
(8)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9)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10)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1)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2)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3)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5)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6)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7)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8)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9)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10)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1)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2)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3)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4)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5)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6)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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