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
双方是否可以就案件管辖法院进行约定,劳动合同中如果出现约定管辖的条款,其效力应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适用约定管辖,劳动合同虽然具备一般合同的表象性特征,但约定管辖造成劳动者诉讼明显不便利的情况下,不应适用约定管辖。
普通民事合同体现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签订合同时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形成合意再签订合同,而劳动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实践中大多数用人单位不会与劳动者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劳动者很难就格式条款进行变更。
一、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是指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和范围,即从职权范围上明确对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的具体分工。
二、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特征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优先管辖权,能方便劳动者参加仲裁活动。
二是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优先管辖权,能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案件事实。
三是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具有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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