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法院能否查封扣押船舶
当事人就一般民事案件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对被告所有的船舶申请地方人民法院裁定采取查封措施的财产保全,与专门海事法院和上级法院管辖的船舶海事请求保全并不冲突,地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首先,从立法本意上理解。海事请求保全措施只是扣押或拍卖,海事法院对船舶的海事请求保全扣船后,除提供担保解除外,也可基于请求人或被申请人的申请,对所扣押的船舶进行拍卖,所得款项由海事法院提存,海事请求保全船舶将必然变现,而不是必须进行海事审判后执行程序中变现;而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实施后,不能同海事请求保全一样,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完全救济保障和顺利实现,除了当事人可基于此而自动履行应履行的义务后解除保全外,只能在裁判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才能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义务人财产进行处分变现;在我国现阶段海事案件数量少于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少;海事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群体与民事案件不同,民事诉讼主要涉及国内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对船舶保全做最狭义的理解符合立法本意,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所载明的船舶保全系海事请求保全。
其次,从现有法律规定上理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进行的海事请求保全被请求人的财产包括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以及船用物料。其他财产的海事请求保全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所载明的船舶保全,如果理解船舶保全为民事诉讼财产保全,若案件管辖为海事法院受案范围,则应由海事法院管辖;若案件管辖为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在海事法院采取了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后,该案再由地方人民法院审理,目前尚无法律规定,且会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其也违反了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故对船舶保全应理解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所进行的海事请求保全,其保全依据是申请人必须具有海事请求,也就是主张的标的和法律关系是海事海商范畴的。
再者,从退一步来看待地方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的财产保全。海事法院或上级法院所采取的海事请求保全措施只是扣押或拍卖,由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扣押和拍卖船舶的,应当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执行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船舶采取查封措施,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二条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可以看出,地方人民法院也可以对船舶进行民事诉讼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措施。
二、船舶能抵押给个人吗
船舶抵押是指船舶所有人为债务提供担保,将船舶作为担保抵押给债权人的行为,船舶可以抵押给个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三、船舶抵押权由哪家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在同一法阶,均为国家法律。《民事诉讼法》是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于专门管辖的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特别法,在同一法阶的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为此,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的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一律由海事法院管辖;债权人直接起诉船舶抵押人的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亦应由海事法院管辖,即,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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