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采光权怎么进行认定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典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2007年10月1日起,《民法典》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
《民法典》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专家说法: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此次《民法典》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下面用一个案例说明采光权侵权的认定。
原告陈某、尤某系杨木桥169号房屋的所有人,被告某染色厂系杨木桥210号房屋的所有人,被告车间围墙在杨木桥169号的东面,两者之间相隔了杨木桥168号房屋和一个小道,距离为4.1米,且该围墙的南面超出杨木桥169号门面2.33米。两原告以被告在其住宅东侧所建造的新厂房围墙侵害了其采光、通风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新厂房。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采光权是否被侵犯,要判断这一点首先要明确我国法律对于采光权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采光权的规定主要有:
1、《民法典》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上述条文明确了采光权的法律地位,但其运用到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对于以何种标准判断采光权被侵犯、是否该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及标准是什么均没有提供可参照的标准。
目前,判断采光权被侵犯可参照的标准主要是《国家标准城市居民住宅区规划涉及规范》第五章中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立”,“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现场勘查确认:某染色厂的车间围墙在杨木桥169号的东面,该围墙与杨木桥169号东面墙壁之间相隔了杨木桥168号房屋和一个小道,距离为4.1米,该围墙墙面长度超出原告的房屋2.33米。根据勘查结论,该围墙建造的方位及尺寸并未对杨木桥169号房屋的采光造成严重影响,该房屋冬至日日照不会低于2小时,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对日照的标准。
从相邻关系角度考虑,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必须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因此不能认定其侵犯了原告的采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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