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常年性生产岗位的工人,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内,有当年增人指标或减员的缺额。任何单位均不得在计划外招收工人。
第三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制定招工简章,其内容应包括招工名额、工种;招收对象、条件和地点;报名时间;考核方法;录用后的合同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等。招工简章经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招工单位公布。
第四条从农村招用工人(包括招用征地农民),男性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五周岁,女性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周岁。
第五条企业招用工人,严禁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
第六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先在各种经职业技术培训的人员中招收,工种、专业对口的,经用工单位技能考核合格,免予文化考核;从其他待业人员中招用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工人,用工单位必须先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才予录用。
第七条企业招用工人,应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提出招工计划,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确定招工地点并指导招收。招工考核由用工单位组织,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用工单位共同组织。
第八条企业录用工人,必须填写《录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和花名册,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企业从农村招用工人,凡需要迁转户、粮关系的,必须报省劳动局审批,公安、粮食部门凭省劳动局《农村招收工人录用通知书》办理入户和粮食供应手续;不迁转户、粮关系的,报所在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企业需要从异地城镇招收工人时,跨省的,经所在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劳动局审批;跨市(地)、县的,分别由所在的市(地)、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企业招用工人,必须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用工单位违反规定招工,必须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招工对象弄虚作假而被录用的,一经发现,立即清退,并给予处罚;待业人员取消一年招工考试资格,待业职工取消其待业救济待遇。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工人,比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各市(地)可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制定补充办法,并报省劳动局备案。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
广东省国务院实施细则五条
314人看过
-
安徽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453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456人看过
-
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暂行)
62人看过
-
广东工业大学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88人看过
-
广东国五条实施细则出台
72人看过
如果未办理批准等手续不影响合同生效的,合同自依法成立的时候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未办理上述手续会影响合同生效的,则手续办理完成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终止期限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并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有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开始时生... 更多>
-
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具体规定有哪些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141、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2、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省的国营企业和中央、部队、外省驻粤的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3、第三条,企业从社会上招用工人,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对技工学校毕业生,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市、县,应继续实行;未实行的,要逐步实行。 对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市、县,可
-
广东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21(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
为什么说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04企业应按成本条例、本实施细则和财政部有关成本核算的统一规定以及各地区、各部门的补充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工作;并可结合施工生产的特点,确定成本核算的程序和具体方法。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补充规定和企业制定的成本核算程序和具体方法,不得与成本条例、本实施细则和财政部有关的统一规定相抵触。
-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5-10第六条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 (四)孩子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六)夫妻双方从台湾、香港、澳门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没有孩子),一方再婚前生育一个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