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案件,检察院可以制作调解书吗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所有涉及行政事务的审判工作,均不适用于调解解决方式,这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处理原则有所区别。在行政诉讼中所涉及到的被告,主要指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它所做出的每一项具体行政行为,都是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进行实施,代表着国家行使相应的职权。
因此,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随意处置的权力。同样地,作为执法机构的人民法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必须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依法判决予以维持;而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则应依法判决予以撤销或依法进行适当的变更。正因为如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才明确规定了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日期根据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确定。
二、行政案件是什么意思
行政案件,即是关乎当事人权益及责任归属,且经过行政复议机构以及人民法院方面立案受理与审查处理的各项行政纠纷。这类行政争议一旦得到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层面的受理,便自动转变为客观存在的行政案件;而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启动处理行政争议的必要前提,便是行政争议事实的真实现象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特殊组织是否依循法律程序而发起的控诉或申述。依照整理、处理行政争议的相关机关的区别,可以将行政案件划分为两大类别:
首先,是由行政机关自主处理的行政案件,亦即使公民、法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普遍认为行政机关及其职员的具体执行行为存在违法或欠妥之处,从而向相关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特定法定机构提出申诉或控告,此类相关机关在接收到相关投诉后,会予以调查并加以妥善解决的行政案件。
其次,则是被视为行政诉讼案件的类型,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特殊机构认为行政机关及其职员的具体执行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从而获得人民法院以公正、严谨的态度受理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行政案件;对于那些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畴但同时又有行政机关自主处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仍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其实施进一步的审理和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排除对行政诉讼进行调解的可能性,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必须依法履行其所享有的行政管理权,而其行为则要受到相关法规的严格制约。在此过程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将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来作出裁决,维护那些符合法规要求的合法行为,同时撤销那些违反法规或者存在不当之处的行为,以此来确保司法公正得到切实保障,绝不涉及任何形式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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