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2)职工流动时,个人账户的转移基金额为个人账户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积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3)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地区
职工在1998年1月1日之前流动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职工在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转移基金额为1998年之前按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个人账户期间,计算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4)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账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记账额一并计息。
转移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方法一:至本年底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个人账户本年记账金额×(1+本年记账利率×1.083×1/2)
方法二:月积数法。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按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本年记账额本金+本年记账额利息
其中:
本年记账额利息=本年记账月积数×本年记账利率×本年记账月积数=Σ[n月份记账额×(12-n+1)]
(n为本年各记账月份,且1≤n≤12)
(注:以上月职工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记账时适用此方法)。(5)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6)职工转出时,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转移单)。
(7)职工转入时,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转出地区提供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等资料,并结合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为职工续建个人账户,做好个人账户关系的前后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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