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颁发《就业训练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1:56:20 139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开办与停办

第三章行政管理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五章师资与教材

第六章考核与发证

第七章经费

第八章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现将《就业训练中心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规定中有关人员编制、经费、教职工待遇、税务等方面的政策问题,已商得有关部门同意,请贯彻执行。

就业训练中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规定,为巩固和发展就业训练基地,加强就业训练中心管理,促进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就业训练中心是指劳动部门为城镇待业人员和其他求职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而举办的职业技术教学实体。它包括劳动部门办的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县、区以上就业训练中心是从事就业训练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就业训练中心是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劳动就业服务的重要手段。就业训练中心要坚持为劳动就业服务的方向,搞好与职业介绍、生产自救、待业保险之间的相互衔接,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第四条就业训练中心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主义觉悟,有一定专业技能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劳动者,为开发利用城乡劳动力资源服务,并承担劳动部门赋予的其他就业训练任务。

第五条就业训练中心建设须纳入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就业工作的发展规划,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确立工作目标,制定方针、政策,选择训练方式。其基本建设项目应在地方基本建设中统筹安排。

第六条社会和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就业训练中心的发展和建设,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挤占、挪用、平调就业训练中心的财产,不得改变其隶属关系。

第七条就业训练中心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第二章开办与停办

第八条开办就业训练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教室和教学设备,并逐步配备适应新技术训练要求的现代化教学设施;

(二)有政治素质好、懂教学、会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适应教学工作要求的教师队伍;

(三)有符合培养目标要求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四)有较为稳定的实习场地和相应的学习教学手段;

(五)有一定的经费来源。

第九条县、区以上就业训练中心的开办、停办,由同级劳动部门申请,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劳动部门备案。

乡、镇、街道就业服务机构开办、停办就业训练班,由县、区劳动部门审批。

第三章行政管理

第十条就业训练中心在劳动部门领导下,可委托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就业训练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全面负责就业训练中心的工作。

第十二条就业训练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目标管理、教学管理、实习管理、招生、考试、考核、发证、推荐就业、学员学籍管理、实习厂(店)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训练年度计划及年报统计、思想政治工作和奖惩等项规章制度。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就业训练中心招收学员,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生,自愿报名,自选专业,自费就学的原则。学员结业后不包分配,择优推荐就业。

第十四条就业训练中心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地制宜设置专业。为适应社会用工需求,其专业设置应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第十五条就业训练中心应根据专业(工种)和就业要求确定训练期限,实行长短结合。简单劳动岗位上的熟练工,训练期限一般不少于3个月;一般技术岗位上的熟练工,训练期限不少于6个月;技术性较强的生产岗位上的技工,训练期限要在1年或1年以上。

第十六条就业训练中心的教学工作,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操作技能训练为主,组织好生产实习教学。

第十七条就业训练中心根据教学要求和经济条件,可自建或联办生产实习基地,并逐步形成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为骨干,以用工单位为依托的较为稳定的生产实习基地。

第十八条就业训练中心应以教学育人为宗旨。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教学管理的重要位置;对学员进行共产主义理想教育、就业观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把学员的思想品德和学习表现作为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就业训练中心为用工单位进行定向训练或委托训练,应与用工单位签订训练合同,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认真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就业训练中心应积极开展以提高教学质量为重点的教研活动。

第五章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一条就业训练中心应建立专职、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体的教师队伍。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实习指导课教师应达到中级技工以上技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就业训练中心的人员编制,由地方劳动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报请同级编制部门审定。人员经费,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加强就业训练中心工作的意见》〔劳人培(1988)3号〕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二十三条就业训练中心教职工的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工资、教龄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等,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技工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工改(1985)29号〕、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4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就业训练中心聘用兼职教师,应与被聘者及其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其内容应包括被聘者的职责、待遇、聘用期限和违约责任及其处理办法等。

第二十五条就业训练中心应采用劳动部编审的全国统编教材。省、地、市就业训练中心还可组织力量编写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教材。

第六章考核与发证

第二十六条就业训练中心对就业训练期满的学员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考试、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发给《就业训练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就业训练中心组织训练结业的学员参加当地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发给《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第七章经费

第二十八条就业训练中心的经费来源,实行国家扶持和自筹相结合的原则。主要是:

(一)主办单位扶持;

(二)就业经费中用于就业训练的部分;

(三)就业服务机构补助;

(四)生产经营收入;

(五)收取的训练费;

(六)待业职工保险基金中用于转业训练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就业训练中心可以实行有偿训练,可以结合教学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增加收入,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条就业训练中心及其实习厂(店)的税收政策,在没有新的规定前,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征免税收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9日 15: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就业相关文章
  • 劳动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宣传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加强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企业职工培训机构、社会力量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现就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是对从事相应教育培训工作教师的基本要求。凡从事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都应取得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建立教师上岗资格制度,是教师队伍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对于稳定教师队伍,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具有十分重要
    2023-04-22
    134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颁发《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四章水处理人员第五章监督与检验第六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局(厅),国务院有关部、委:为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或腐蚀造成的事故,现颁发《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试行),请各级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或腐蚀造成的事故,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制订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3.82MPa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不适用于船舶、机车上的锅炉。第三条锅炉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锅炉房设计单位,锅炉水处理设备、水处理药剂的生产厂,水处理技术服务单位及化学清洗单位必须
    2023-06-09
    428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加强待业职工转业训练工作的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1999-8-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适应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和深化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需要,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待业职工再就业,现就加强待业职工转业训练工作通知如下:一、配合企业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做好待业职工转业训练工作。当前,围绕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各项改革进一步深化,特别是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及国家进行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待业职工的数量将会有所加大。积极开展转业训练工作,帮助他们学习、掌握新的技能,增强再就业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待业职工素质和促进企业改革的深化。各级劳动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在已经取得良好成效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待业职工转业训练工作作为促进劳动者实现再就业的重要措施,认真抓紧抓好,使转业训练工作更好地适应当前的改革形势。二、积极组织待业职工参加转业训练,指导和支持企业对下岗人员开展转业训练。
    2023-06-10
    176人看过
  • 辽宁省就业训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就业训练工作的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适应劳动制度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就业训练,是指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就业技术学校和就业训练班(以下统称就业训练学校),为城镇待业人员、农村非农户待业人员和需要转业的职工,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或转业能力所进行的职业技术训练。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开展就业训练工作,均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就业训练应贯彻执行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教育方针,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劳动者。第五条就业训练实行统一组织、公开招生、自愿报名、自选专业、自费就学、不包分配、择优推荐录用的办法。第六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就业训练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就业训练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第七条开办就业训
    2023-06-10
    291人看过
  •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颁发《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劳动部门:为加强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安排使用经费,我们制定了《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劳动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是中央财政为提高劳动保护工作水平,促进国营工交企业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部门监察手段的专项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第三条使用范围:(一)防止伤亡事故,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试点;(二)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试点;(三)在地区或行业具有典型意义和明显社会效益的劳动保护治理项目;(四)劳动保护部门为提高监察水平而购置的检测、监测仪器设备;(五)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及法
    2023-04-22
    471人看过
  • 关于颁布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的通知
    必者技事劳的的培须关从从的业术从关岗种动技颁工种种动岗的工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教育管理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为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发展职业培训,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促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的规定,劳动部制定了《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确定了首批实行《规定》的50个技术工种目录,现颁布施行。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发展职业培训,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第三条本
    2023-06-07
    346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颁发《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现将《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予以颁发,请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劳动人事部和农牧渔业部。附: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保障乡镇企业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乡镇企业(包括乡、镇、村办的企业,农民联营的合作企业,其他形式的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乡镇矿山企业的劳动保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劳动部门负责监察和业务指导。第四条乡镇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劳动保护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第五条乡镇企业的领导者对劳动保护工作应全面负责,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企业实行的各种经营承
    2023-06-09
    140人看过
  • 关于颁发《吉林省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局、公安局、外事办公室、外经(贸)局(委),省直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外国人在吉林省就业的管理,规范外国人就业和聘用行为,依法保护在吉林省就业的外国人及其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劳动厅、公安厅、外事办公室、外贸厅、外经局联合制定了《吉林省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予颁布实施。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本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前,已在我省合法就业的外国人,凡不属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均需在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二个月内,重新办理就业证,但不需办理就业许可证书。1、已经省劳动厅批准在我省就业,并申领就业证的外国人,需继续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持原就业证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就业申请,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允许
    2023-06-10
    290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日我部以劳人培〔1982〕15号通知颁发的关于《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和有关就业统计报表,经过各地一年多来的试行,已经取得初步经验,今年三月初,在全国培训与就业工作座谈会上,与会同志认为在修改后可以正式颁发。现将修改后的《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及所附统计表式发给你们,请即照此执行,并请各地按照国家统计局、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3〕62号文件《关于全国城镇待业人员数字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统计的通知》精神,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动就业统计人员,加强就业统计工作。附一: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央的劳动就业方针,加强对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及时掌握情况,搞好培训和就业的规划指导,特制定本办法。一、登记范围。限于有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待业人员,包括:1.待业青年,指年龄在十六至二十五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未能升学而要求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其他要求就业的适龄城镇
    2023-06-09
    488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做好劳务输出、境外就业劳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加强劳务输出、境外就业管理工作,国务院办公厅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就部门间的分工问题提出五点协调意见。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协调意见,要提倡在国务院各部门之间,既有明确的分工,又有很好的合作,共同把劳务输出工作搞得更好,并使其有一个大的发展。现将国务院办公厅的协调意见及劳动部贯彻实施的安排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办公厅的协调意见1.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共同努力,我国劳务输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应当继续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劳务输出的政策法规,搞好全面管理,进一步开拓发展这项业务。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要重视解决,特别对突出问题,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到坚决维护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渠道搞非法移民活动,促进这项业务健康发展。2.根据“三
    2023-06-10
    222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的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1999-08-0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为了解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在深化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按照1990年国务院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劳服企业管理,规范企业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管理规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劳服企业,必须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已开办而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劳服企业,应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注册登记手续,确定法人地位。现有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属于管理、服务性的,不得从事或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各级劳动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企业做好这一工作。各地要在年底之前对劳服企业办理
    2023-06-10
    53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再就业定期报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及时反映各地就业再就业工作最新进展及各地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我部在《劳动保障统计报表制度》基础上增加了《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再就业情况》、《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情况》、《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情况》、《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就业再就业工作月度进展情况》5张就业再就业定期报表。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将就业再就业定期报表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劳动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填报,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按时上报。联系人:张达、王玉斌附件:就业再就业定期报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六年二月附件:就业再就业定期报表一、报表目录表号表名报告期别填报单位报送对象统计范围报送时间劳社统就业15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再就业情况季报各
    2023-06-07
    242人看过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机动车教练员证式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已于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由公安部第一号令发布实施,现将该《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教练员证》式样印发。教练员证为塑封卡片式,印制技术要求与驾驶证标准相同,由我局统一安排制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印制。附:教练员试式样1989年2月1日附:教练员试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教练员证││证号1234567890││││姓名_________驾驶证号__________││││培训学校││││(班)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面)│││发证机关章相片││││┌─────────┐││准教车型││││└─────────┘││││有效期____年
    2023-06-08
    244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促进劳服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其为扩大就业的作用,现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规定》。《规定》明确了劳服企业开办初期和发展过程中的产权归属、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实物资产的归属、劳服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的资产归属、劳服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使用等方面的具体政策,解决了劳服企业在产权归属上不清的问题。《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依法维护劳服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巩固和发展劳服企业,充分发挥其作为再就业安置基地的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此,各地区劳动部门、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和劳服企业及其主办
    2023-06-10
    87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指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 更多>

    #劳动就业
    相关咨询
    • 就业训练中心管理规定第五条主要内容是什么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1
      就业训练中心建设须纳入职业技术和劳动就业工作的发展规划,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确立工作目标,制定方针、政策,选择训练方式。其基本建设项目应在地方基本建设中统筹安排。
    • 就业训练中心属事业单位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21
      就业训练中心是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和指导的就业训练实体,属事业单位。 就业训练中心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就业和职业培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就业训练、转业训练的教学与实习; (三)开展教学研究,编写教材和教学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 校园生就业训练中心属于什么单位?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4-24
      就业训练中心是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和指导的就业训练实体,属事业单位。 就业训练中心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就业和职业培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就业训练、转业训练的教学与实习; (三)开展教学研究,编写教材和教学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 什么是就业前训练?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5-10
      为了规范和推动就业训练工作,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促进就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就业训练是指对下列人员组织开展的提高职业技术和就业能力的培训: (一)为城乡初次求职的劳动者提供就业前训练; (二)为失业职工和需要转换职业的企业富余职工提供转业训练; (三)为向非农产业转移及在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转业训练; (四)为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复转军人等特殊群体人员提供专门的就业训练。
    • 就业前训练是什么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4-23
      为了规范和推动就业训练工作,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促进就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就业训练是指对下列人员组织开展的提高职业技术和就业能力的培训: (一)为城乡初次求职的劳动者提供就业前训练; (二)为失业职工和需要转换职业的企业富余职工提供转业训练; (三)为向非农产业转移及在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转业训练; (四)为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复转军人等特殊群体人员提供专门的就业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