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有哪些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在最高债权额的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适用保证合同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可以参照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二、最高额保证的基本特点
(一)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在保证设立时可能已经发生,也可能没有发生,最高额保证的生效与被保证的债务是否实际发生无关。
(二)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
(三)最高额保证约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四)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不是多笔债务的简单累加,而是债务整体,各笔债务的清偿期仅对债务人有意义,并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区别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务仅限于一定期间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未限定范围,因此普通保证广泛适用于各种可以货币计量的债务、交易、承诺。
(二)最高额保证是对将来发生的不确定债务担保,设定的担保对象一般是将来发生的债务,这些债务将来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债务额是多少也不确定。
(三)最高额保证对一定期内连续发生的债务作担保,所担保的债务必须具有连续性,不能对不具有连续性的债务设定最高额保证。普通保证担保的债务是一项保证对应一笔特定债务,不具有连续性。
(四)最高额保证是限额担保,债权人只能在最高限额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不论将来实际发生时如何变动,均以最高限额为限,达不到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务余额为限;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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