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市政府第16号令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因临时性、季节性生产或工作需要,招用工作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工,必须执行《规定》和本细则。
第三条市劳动局主管全市临时工管理工作,区、县劳动局主管本区、县临时工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本地区临时工登记、培训、介绍、收缴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需要临时工,应当招用持有“求职证”的本市城镇待业人员,并在被招用人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办理招用手续、临时工养老保险手续,并按市劳动局、市物价局规定缴纳管理费。
因本市城镇待业人员满足不了用工需要,必须招用本市农民工的,按招用本市农民工的规定办理;必须招用外地农民工的,依照《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五条招用临时工,必须由用工企业和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统一文本及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局制定。
第六条临时工劳动合同争议,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向用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临时工的工资分配形式,由用工企业与临时工本人协商确定。
实行月工资制的,临时工的工资可以高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合同制工人工资标准的20%。实行日工资制的,日工资不得低于2.50元;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日工资不得低于3.50元。
第八条临时工可以享受用工企业同岗位、同工种合同制工人的岗位津贴、补贴(不含工资性补贴)的法定节日加班工资等待遇,奖金由用工企业确定。
第九条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死亡的,其善后待遇与合同制工人因工死亡的善后待遇相同。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的,其医疗期间的工资和医疗等各项待遇,与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相同。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丧失劳动能力的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由用工企业负责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用工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6个月至12个月标准工资数额的伤残补助费。
第十条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院证明需要停工医疗的,停工医疗期为其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应当与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间的待遇相同,伤病假期间,由用工企业按下列规定发给补助费:
一、连续工作不满6个月的,不发工资和生活补助费。
二、连续工作满6个月的,不发工资,可以按照其标准工资的50%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连续工作满6个月,医疗期满尚未痊俞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其相当于1个月标准工资数额的医疗补助费。
临时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用工企业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200元,并发给不少于其本人3个月标准工资数额的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救济费。
第十一条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临时工的劳动保护待遇,应当与用工企业同工种、同岗位的合同制工人劳动保护待遇相同。
临时工因工伤亡事故,按照《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用工企业必须对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经教育考核合格的,方准其上岗工作;对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临时工,必须按照《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对在有毒有害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场所工作的临时工,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用工企业违反《规定》和本细则的,由市、区、县劳动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擅自使用临时工的企业,每使用一名临时工罚款1000元。
二、对不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依照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对违反有关临时工工资、劳动保险、伤残、医疗、丧葬等待遇规定的,责令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并处500元罚款。
第十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市、区、县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招用临时工,参照《规定》和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155人看过
-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失效]
69人看过
-
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实施细则[失效]
197人看过
-
北京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05人看过
-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实施细则
294人看过
-
保定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421人看过
临时工,是非长期性的员工,有的临时工属于派遣性质的劳务工,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有些是因用人单位某项目的需要,临时招聘的员工。不论是哪一种性质的临时工,基本都需要签订合同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临时工的性质虽然不同于正式员工,但是对合理劳动的... 更多>
-
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用工管理暂行规定是否失效?可以变更临时用工吗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05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中明确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2001年10月,国务院在清理行政法规时,即宣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和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用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在临时性工作岗位的用
-
北京市养犬管理实施细则福建在线咨询 2021-10-28为维护首都的社会秩序,保持市容整洁,预防狂犬病的发生,保护人民健康,市人民政府批准了《北京市养犬暂行管理办法》,部分法律法规如下:一、个人养犬,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固定住所,独户居住。(4)住所在禁止养犬的区域以外。二、养犬前,个人应征得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
-
鞍山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有哪些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23职工监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二)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对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三)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四)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北京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税法规定是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09改制方案为核心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主营业务、人员结构、财务状况、近几年的经营情况、组织结构图等); (2)改制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改制后企业的发展前景和规划; (4)改制的基本原则; (5)改制形式; (6)资产及债务处置的方式和条件; (7)职工安置; (8)党、工、团组织关系的处理; (9)股权设置及法人治理结构; (10)改制工作的组织和
-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23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还应当通知其他有关部门。